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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机制研究
——与瑞士立法例之比较

2017-07-21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200050

关键词:程序制度

吕 澄(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学院,上海 200050)



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机制研究
——与瑞士立法例之比较

吕 澄
(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学院,上海 200050)

在如今经济下行的总体形势下,法院中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日渐增多,与此同时,现有执行程序不完善,破产程序无法起到其应有的作用,都使得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长期滞留在执行程序中成为一大难题。考察瑞士债务执行和破产程序,与我国现行体制有较大差别,其宏观上将债务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浑然天成地在一部法律中进行规定,微观上通过程序的分流与转换等形式,两大程序相互协调。我国可以借鉴瑞士立法例,建立程序分流机制,通过对分流时间以及释明权等问题的规定,完善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机制。

无财产;可供执行;退出;破产

由于经济下滑等客观因素影响,司法实践中涌现出许多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据统计,绝大部分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比例大约在20%~40%之间[1]。但现行的参与分配、终结本次执行等制度并未从根本上解决这些案件的退出问题。与此同时,现有破产制度不能发挥良好作用。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破产制度是不能适应市场要求的部分企业在经营不善时退出市场的重要途径。但我国自《破产法》颁布以来,破产案件数量并未和实际经济发展程度相匹配。我国的情况诚如最高人民法院江必新副院长所说的:“美国近些年每年受理破产案件在250万件以上,不存在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难退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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