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研究
——以亲属身份权为视角
2017-07-21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63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7年4期
赵 菁(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63)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研究
——以亲属身份权为视角
赵 菁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63)
亲属身份权是基于亲属身份关系而享有的基本权利,包含配偶权、亲属权、亲权,这些基本亲属身份权利可派生出诸多具体权利。亲属身份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于理论上争议颇多,相关论述多为举例说明而缺乏全面论述。2017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首次规定了亲属身份权诉讼时效问题,但仍有欠缺。亲属身份权的诉讼时效研究应该以亲属身份权的内涵和外延界定为基础,从其具体权利的角度进行分析,不可一概而论。
诉讼时效;适用范围;亲属身份权
一、问题的提出
诉讼时效规定,于法定期间内,权利人未行使其权利,即产生其权利在期间届满后不受保护的法律后果。王泽鉴把该制度的适用原因总结如下:“其一,尊重现存秩序,维护法律和平;其二,权利上之睡眠者,不值保护;其三,简化法律关系,减轻法院负担,降低交易成本。”[1]诉讼时效制度在保护债务人不受陈年旧债之诉讼突袭、保障现存经济关系和社会秩序,保障交易安全、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促进经济快速流转、节约司法资源等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我国《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适用范围的界定是三个不同的概念:“民事权利”、“权利”、“请求权”。如此规定,一则概念界定不一致,二则相关概念如“请求权”外延存在争议,立法亦并未明确规定何为“请求权”,是故,我国虽然专章规定了诉讼时效,但其最重要的因素——适用范围却不甚明确,给我国司法实践带来诸多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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