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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中的诉讼管辖问题
——以贵州黔南法院相对集中管辖制度改革为例

2017-07-21袁承东张莲昌胡长兵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贵州都匀558000贵州省社会科学院贵阳55000

关键词:改革

袁承东,张莲昌,胡长兵(.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贵州 都匀 558000; .贵州省社会科学院,贵阳 55000)



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中的诉讼管辖问题
——以贵州黔南法院相对集中管辖制度改革为例

袁承东1,张莲昌1,胡长兵2
(1.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贵州 都匀 558000; 2.贵州省社会科学院,贵阳 550002)

随着新行诉法的施行,行政诉讼相对集中管辖改革由此展开。目前,改革取得了初期效果,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以黔南为例,如不方便诉讼、不方便审判情况突出,没有突破现行体制,难以有效维系审判权的独立行使,等等。在改革推进中,应探索巡回审理等便民措施,提升行政庭人员调配,加强集中管辖法院与非集中管辖法院间的协助,等等。

贵州黔南;行政诉讼;相对集中管辖

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初现被誉作“人治时代的终结,法治时代的开始”[1],但26年来的行政审判实践未曾带来对法治的普遍信任,却沦为司法公信力的“重灾区”,地方干预被认为是审判不公的根源。自上世纪末,最高人民法院力图以变更管辖为切入点,“提级管辖”、“异地管辖”等新招不断,最终成效却难如人意。

2014年,新《行政诉讼法》将管辖改革问题推至一个新层面:“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跨区的相对集中管辖是对以往尝试的“有限提级管辖”、“异地交叉管辖”的吸收改良,旨在解决司法地方化对审判公正性造成的影响,自此行政诉讼管辖制度改革进入深水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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