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危险驾驶犯罪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以建德市人民检察院醉驾型危险驾驶基本情况为视角
2017-07-21刘志晓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浙江建德311600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7年4期
高 翔,刘志晓(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浙江 建德 311600)
关于办理危险驾驶犯罪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以建德市人民检察院醉驾型危险驾驶基本情况为视角
高 翔,刘志晓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浙江 建德 311600)
201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修正案(八)》的条款进行了增补,使得危险驾驶罪的范畴不仅限于醉酒驾驶、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情形,还包括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情形。然而,在基层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罪几乎全部表现为醉酒驾驶,其他类型并未出现。因此有必要通过对醉驾相关内涵的界定,结合醉驾查处、检测、速裁功能定位等问题进行探讨,进而提出可操作的解决路径,为相关立法、文件的出台提供参考。
醉驾认定;道路;醉驾检测;速裁功能定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1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危险驾驶罪,将情节恶劣的追逐竞驶和醉驾纳入犯罪范畴。2013年12月18日,两高一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在一定程度上为纷繁复杂的司法实践提供了指引。然而,随着危险驾驶犯罪类型的增加,《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已不能适应现实的迫切需要。据统计,2011年至2014年全国校车、营运客车超速违法导致交通事故6 649起,死亡2 891人,其中,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因校车、营运客车超速行驶导致的占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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