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人出庭的现存弊病及对策研究
2017-07-21唐益亮方泽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0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河北保定07000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7年4期
唐益亮,方泽强(.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0;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河北 保定 07000)
刑事证人出庭的现存弊病及对策研究
唐益亮1,方泽强2
(1.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1120; 2.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0)
证人出庭难、出庭率低历来就是中国刑事审判中“老大难”的问题。证人出庭具有查清案件事实、保障诉讼主体权利的功能。应当从立法、司法、证人自身三个方面论证证人出庭率低的“病因”所在,并以这三个方面问题为导向,针对性寻求相应的解决对策。
刑事证人;出庭;证人自身;豁免权
刑事案件中,证据起着不言自明的重要作用。证人证言作为证据种类的一种,在物证匮乏的案件中,承担着厘清案件事实的核心作用。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推进,越来越多的法律执业者意识到证人出庭率低是长期阻碍我国庭审质量的“顽疾”,如何破解这一难题,成为一项极具讨论价值的议题。
一、证人出庭作证的功能
纵观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内容,可以发现,其不仅作为一项庭审制度而存在,亦是贯彻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对于实现刑事审判公开、公平和公正起着重要的作用。
(一)有助于案件事实查明
证人是案发中亲自经历或旁观到案件事实发生及经过的主体,在证人不出庭的情况下,证人证言无法接受有效质证,证人的表达能力、感知能力、是否如实作证、证人证言是否反映证人的原意等都无法得到有效检验。证人缺席审判,证人证言能否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仍是一个不置可否的问题,如果法官随意采信未出庭的证言,会导致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甚至酿成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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