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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包装安全刑法保护

2017-07-13臧冬斌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8期
关键词:安全

摘 要 食品安全不仅指食品本身的安全,其外延也包括食品包装的安全。食品包装中的有毒、有害物质会通过与食品的接触迁移至食品中,从规范食品包装生产的角度考虑,本文建议增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包装罪。

关键词 食品 包装 安全

作者简介:臧冬斌,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刑法學。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306

食品包装安全对保障食品的安全性是非常重要的,有些食品原本是安全的,但是被不安全的食品包装材料包装后,包装材料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渗入所包装的食品中,使原本安全的食品因受包装材料的污染成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一、我国很早就对违反食品包装安全的行为规定刑事责任

1979年3月颁布的《农村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试行办法》就禁止用不合格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盛放食品,若因包装不合格造成食物中毒事故,要追究刑事责任。该规定仅是禁止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包装,并未涉及食品包装安全的核心问题,即食品包装的生产问题,实践当中食品包装安全问题的根源就在于食品包装的生产问题,这也是食品包装安全刑法规制的重心之所在。

食品包装安全要求做到在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中不能含有对人体有毒、有害的物质,且包装材料中的物质不能通过与食品的接触而迁移入食品中。

如果食品包装材料通过与食品接触而污染食品,其污染程度达到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或者严重食物中毒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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