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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侦诉关系的反思与重构

2017-07-13黄翀

东方法学 2017年4期

黄翀

内容摘要:侦诉功能和主体分化后,根据诉讼中心的不同,侦诉之间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互动模式。以侦查为中心,侦诉相对隔离、诉服从于侦、侦实诉虚;而以审判为中心,则显现出侦诉协同、诉主导侦、侦诉制约等特征。对照以审判为中心的理想型侦诉关系,我国的侦诉关系存在着侦对诉协同不足、诉对侦制约不力、审前检察中心未建立等不足。适应以审判为中心改革,应立足检察监督职能,促进更为合理的侦诉配合制约机制生成;通过强化以辅助控诉为内容的侦查实战训练、凸显专业性的刑事警力资源配置、完善侦查内部审核等重置侦查机制以对接刑事指控;通过推进驻所检察开展侦查讯问合法性监督、创新完善类案检察规范和引导、打破检察内部藩篱聚力公诉等变革检察工作机制来服务审判。

关键词:以审判为中心 侦查 公诉 侦诉关系 检察工作机制

经典的刑事诉讼构造理论中,“侦”和“诉”以控诉整体之名,和辩护及裁判一起成为诉讼构造的三个基本要素。〔1 〕刑事控诉并非“侦”和“诉”的简单叠加,侦诉内在的关系取决于国家治理的价值取向和目的,其所呈现的交涉互动深刻影响了一国的刑事司法运作,在受到功利主义干涉的条件下,甚至影响到诉讼程序中司法认知的正确性。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将成为我国侦诉关系进一步型塑变化的内在驱动力,与此同时,侦诉关系的调整亦会反作用于诉讼运行,其具有促进或消解诉讼制度改革的潜在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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