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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过程中的先行为效力

2017-07-13柳砚涛

东方法学 2017年4期

柳砚涛

内容摘要:先行为效力是行政过程中作为阶段性行为的先行为对后行为的约束力,是行政过程性介入行政行为理论的必然结果,是先定力、程序经济、程序信用、禁反言的必然要求,是政府公信力、程序渐进性在行政行为过程中的折射反应。其基本要求包括:行政过程中的阶段性行为同样有程序价值和法律效力,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否定和推翻先行为。后行为不能有悖于先行为目的。非因法定理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有程序省略、遗漏、添加、停顿、回转、反复等“反程序”现象。我国当下制度设计中已有诸如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程序中的证明力、提请或移送处理、职能分离等源于先行为效力的相关制度“影像”,今后应加紧确立和完善先行为效力的理论体系和相关制度设计。

关键词:行政过程 先行为 推进力 阻止力

行政过程中的先行为效力,系指行政过程中作为阶段性行为的先行为对后行为的约束力。内涵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程序推进力。课行为机关以积极作为义务,要求后行为必须循着先行为的目标取向“跟进”和“前行”,旨在确保行政程序的渐进性、效率與节约。二是程序随意变动的阻止力和排斥力。课行为机关以不作为义务,这也是“法所具有的潜在功能可以被称之为阻却性功能” 〔1 〕在行政过程性行为层面的投射反应,要求后行为不得任意“撤变”先行为或有悖于先行为目的,旨在实现行政程序安定有序和程序信赖利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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