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型化界定涉“借”案件中的买卖合同性质
2017-07-13吴昭军
东方法学 2017年4期
吴昭军
内容摘要:民间借贷与买卖合同混合的案件复杂多样,宜对案例进行类型化区分研究,立足合同解释论视角,对混合案件中买卖合同的性质作出判定。其主要可分为四种基本案型:让与担保型、以物抵债协议型、名为买卖实为借贷型、买卖合同型。以物抵债协议系无名合同,目前已形成代物清偿型、代物清偿预约型、债之更新型、新债清偿型等子类型。法院在识别时应首先按照让与担保型—以物抵债协议型—名为买卖实为借贷型—买卖合同型的顺序予以检索。其次采用合同解释方法审视个案,综合个案的具体情况,最终确定买卖合同性质。法释〔2015〕18号第24条的“担保”性买卖合同并非担保,更不是让与担保,而是指以物抵债协议型案件(不包括代物清偿型案件)中的买卖合同。
关键词:担保型买卖合同 民间借贷 买卖合同 让与担保 代物清偿
民间借贷与买卖合同混合的案件复杂多样,由此引发的纠纷在司法裁判中存在较大分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法释〔2015〕18号)的出台并未使争议消除,恰恰相反,一石激起千层浪。一时间,让与担保说、代物清偿说、附条件买卖合同说、代物清偿预约说、后让与担保说等各类观点一齐迸发,可谓异彩纷呈。
然各说均未言明债权性质之买卖合同何以“担保”,甚至连界定对象——“担保民间借贷的买卖合同”的外延都不统一、不明确。而适用法释〔2015〕18号第24条的前置性问题便是界定何为“担保民间借贷的买卖合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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