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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的制度定位

2017-07-13王耀海

东方法学 2017年4期

王耀海

内容摘要:因为具备明确的本质内涵与外延,党内法规范畴得以证成。党内法规建设是无产阶级政党本性的要求。党在法治建设中居于核心地位,党内法规占据法治建设的中心位置。按照其政党来源与法治来源,党内法规建设统一归结为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要求。建设完备的党内法规,才能促进社会主义政权的自我完善。在法治建设的视野内,党内法规建设是中国实现整体化法治的中心题域。中国共产党的党内法规建设是全局性的大事。为促进其良性展开,应该确立几个方面的观念:确立党内法规建设的中心性质;充分而自觉地表达社会主义制度的规则要求;必须尽快促进党内法规体系化;在具备条件后建立专门党内司规机构;建构党内法治与国家法治的联通机制。

关键词:党内法规 政党本性 法治中心 制度位置

引言

中国共产党一直有党内法规建设的传统。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建设进入加速轨道。2013年,中央发布《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统筹安排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为党内法规建设制定明确的时间表和路线图。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下称《决定》),把“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之中,使党内法规建设成为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这一战略选择的具体表现,十八届中央委员会制定了以《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监督条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为代表的一系列党内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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