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责任的理解适用与制度创新
2017-07-13刘金瑞
东方法学 2017年4期
刘金瑞
内容摘要:新《食品安全法》规定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体系又包括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和履行事先承诺责任。这一责任与平台作为信息撮合方的地位相适应,监管部门不应轻易突破法定的责任限度。落实平台责任的相关配套规定和各地监管实践,在法定框架内积极探索制度创新。但由于平台偏重规模扩张、小微卖家定性有待明确、政府监管数据开放不够等,第三方平台责任落实仍不到位。应进一步完善和创新第三方平台责任制度,具体路径包括:贯彻社会共治理念,承認平台是共治的重要力量;技术法律监管并重,依靠技术手段破解监管难题;线上线下监管同步、建立线上线下治理联动机制。
关键词:网络食品安全 第三方平台责任 社会共治 技术手段监管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遍应用,我国网购食品市场发展迅速,网络零售、网络订餐、微商、跨境食品电商等业态纷纷涌现。以网络订餐为例,2016年中国互联网餐饮外卖市场规模达到1133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47.9%,预计2019年市场规模将达到3378亿元。〔1 〕这些多元业态伴随商业模式的持续创新正日益变得复杂。截至2016年底,腾讯微信和WeChat的合并月活跃账户数达到8.89亿,比上年同期增长27.6%,〔2 〕这近9亿的用户理论上都可以参与网络食品交易。目前,网购食品市场具有交易量巨大、微小商家占比高、消费者众多且分散等特点,在这种复杂的网购食品业态之下,网购食品市场出现了假冒伪劣、黑心作坊等突出问题,网购食品安全治理面临严峻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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