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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交易犯罪惩治中电子数据的保全

2017-07-13何邦武

东方法学 2017年4期

何邦武

内容摘要:网络交易犯罪的智能性、隐秘性和无界性以及电子数据自身复杂易变的特点,在客观上决定了建立电子数据保全制度的该当性。而刑事司法实践中有关电子数据的收集、保管概念复杂纷呈,因而确立统一的电子数据保全制度很有必要。已有的研究和域外既存的制度也为该保全制度的设立提供了可能。在设立网络电子数据的保全制度时,应坚持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和刑事证明的基本原理这一刑事诉讼和证据制度的共性,并在此基础上探究网络电子数据取证、保全的个性,以克服我国既有的各部门电子数据立法与上位法的《刑事诉讼法》之间相互龃龉的弊端,为网络电子数据领域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必要和正当的学理。

关键词:网络犯罪 电子数据 证据保全 保全程序

一、设立网络犯罪电子数据保全制度的必要性

在惩治网络交易的犯罪中,如何收集、提取电子数据,以及取证后如何保管好该类证据,确保其真实、合法是首要的基础性环节,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因为唯有符合真实性、合法性要求的电子数据才能成为法庭调查的对象,使法庭对电子数据的采信成为可能,并成为法庭进一步认证和综合判断证明力的基础。实践中有关电子数据使用问题中的困境,更能证明对电子数据取证和保管的重要性。以网络中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盗号行为为例:实践中,司法机关在打击盗号犯罪面临多个难题,而电子数据的难以及时固定是其中首要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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