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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与韩非子法律思想比较研究

2017-07-13刘丹晨彭炳金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8期
关键词:韩非孔子

刘丹晨 彭炳金

摘 要 在先秦诸子百家中,儒家和法家是两个重要的法律思想流派。孔子开创了儒家以礼为维持社会秩序之行为规范,韩非发扬了法家以法作为维持社会秩序的行为规范,因而主张治国要依赖国家的强制力。同处于战国末期的先秦儒法两家的两位代表人物观点既有对立的一面,又有统一的一面。本文认为分析这两者不同的法律思想,对于我们贯彻现代治国方略具有重要的启迪意义。

关键词 孔子 韩非 法律思想

作者简介:刘丹晨,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2016级法律史研究生;彭炳金,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图分类号:B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280

一、孔子与韩非子概述

(一)孔子与儒家学派

孔子,(公元前551-前479年)名丘,字仲尼,春秋末期鲁国人。他是儒家学派的创始人,中国历史上影响最深远的思想家之一。他所奠定的儒家学说,在先秦时期称为“显学”,西汉以后成为官方统治思想,统治中国封建社会达两千年之久。

“仁”是孔子思想体系的核心,也是他政治法律思想的出发点。他明确提出了“仁者爱人”的思想。孔子认为,要做到仁者“爱人”,就应该实行“忠恕之道”,即“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他要求人们要设身处地的为人着想,自己愿意办到的事情,也帮助别人办到;自己不愿意做的事情,也不要强加于人。这种思想是富有光彩的,它在理论范围内把所有人置于平等的地位,它在一定程度上冲破了等级的限制,具有个性解放的因素。①孔子坚信“仁”是一种巨大的精神力量,“君子笃于亲,则民兴于仁”,只要居于上位的人以身作则,躬行孝悌忠恕,用礼义道德的力量感化人民,就能形成一种良好的政治风气和社会风气。大家各安其位,和睦共处。

然而,孔子提倡“爱人”是具有明确的政治目的的,“君子学道则爱人,小人学道则易使”。对统治阶级来说,它是用来调和各级贵族以及贵族和新兴地主阶级之间的矛盾;对劳动人民来说,它是用来调和阶级矛盾,使他们安于被役使的地位。②当然,在阶级社会中,不同的阶级之间也没有什么真正的同情和相爱可言。

孔子的法律思想,正是以这种“仁”的学说为出发点的。

(二)韩非子与法家学派

韩非(约公元前280-前233年),战国末期韩国人,出身于贵族,与李斯同是荀子的学生。他是先秦法家理论的集大成者。韩非喜好刑名法术之学,“而其归本于黄老”。

韩非思想学说的核心是“以法治国”的法治理论。韩非认为,对于自私自利的人们,必须用严刑峻法来治理,而非仁义道德。

韩非生活在战国末年,奸佞当朝。在这种情况下,韩非想要通过变法来治理国家,详尽地阐发了法家“好利恶害”的人性论,为推行法治提供了一个理论根据。韩非认为,人生来就有一种“好利恶害”、“趋利避害”的本性,揭开了儒家给封建关系蒙上的父慈子孝、君惠、臣忠、兄友弟恭、夫义妇顺、朋友有信的温情脉脉的纱幕,露出了令人毛骨悚然的现实,③他由此找到了治理国家的“法术”。既然人都是“好利恶害”的,那么君主正可以依仗于自己所拥有的能够对人民进行生杀予夺的君权,通过明确的赏与罚来对臣民进行控制。韩非这种“好利恶害”的人性论,正是当时地主阶级贪婪本性的暴露。

韩非继承和发展了前朝法学的思想,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理论体系。韩非十分明确地提出了“以法治国”的主张。但要实行法治,首先必须有法,是人们有所遵循,而且还必须“以法为本”。关于“势”,韩非给它下的定义是:“柄者,杀生之制也;势者,胜众之资也。”④这就是说“势”是一种君主用来对自己的臣民實行生杀予夺,进行统治的一种权力,韩非把这种权力看作君主对国家进行治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稳定,并且建功立业的重要工具。韩非也特别重视“法”和“术”的结合。他认为商鞅“徒法而无术”,申不害“徒术而无法”,各有偏废,都没有达到“尽善”的程度,必须把法和术结合起来,使之成为统治人民的有力工具。他说:“主用术,则大臣不敢擅断,近习不敢卖重;官行法,则浮萌趋于耕农,而游士危于战阵。”

二、孔子与韩非子法律思想的相同之处

(一)肯定尊君的必要性

先秦诸子百家作为时代的产物,均是为了维护君主专制而产生的。孔子与韩非子作为儒法两家的代表性人物也不例外。韩非主张“杀身以安主,以其主为高天泰山之尊”⑤。韩非认为一个国家能否安定并且统一地维持下去,关键在于君主。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也对此有类似的论点。孔子主张“事父母,能竭其力;事君,能致其身”。⑥可见,孔子与韩非二者都肯定了尊君的必要性,只论证角度不同。

(二)孔子也讲法,韩非也讲礼

孔子虽然强调“礼治”,但是只是反对专一任刑,主张“德主刑辅”、刚柔并济,但并不是完全摒弃刑罚。而韩非在极力提倡法治的同时,对于“礼”也并没有完全摒弃。“礼”是为行事便利而制定的,既然行事便利,那么就可取。从这点上看,孔子不是在漠视刑罚的作用,而韩非也并没有在一味地强调刑罚,并且无视道德的教化作用。

(三)孔子与韩非有着同样的道德理想与政治目的

由于孔子与韩非所处的时代背景相似,因此他们具有同样的道德理想和政治目的,只是方法和手段各有偏重。孔子生活的年代,正是奴隶制分崩离析、封建制蓬勃兴起的时期。这时,维护奴隶制的西周礼治已经不灵了,到处都是“礼崩乐坏”的现象。韩非生活在战国末期,当时新兴地主阶级的封建制虽然已经建立,但诸侯割据的局面严重的妨碍了封建制度的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各个诸侯国互相攻伐、互相掠夺,社会混乱,道德沦丧,礼义失其效用。⑦儒法两家的刑罚思想同作为维护封建统治的工具,在统治者们的心目中是不分轩轾的。⑧

三、孔子与韩非子法律思想的不同之处

(一)关于治国根本方法上的不同

孔子的思想核心是“仁”,强调以道德来进行教化。孔子认为“君子”是可以通过教化形成的。所以,孔子一方面要求治国者成为一个君子,拥有君子的道德和修养,另一方面,则要求 “事君以礼”。因此,在孔子看来,人是治理国家的关键。

韩非在关于治国的问题上,强调法律的作用,认为法律是治理国家的手段和工具。韩非认为,人的本性是“好利恶害”的,这种“好利恶害”的本性不是道德教化可以轻易消除或者改正的。因此,要让人民服从于君主的统治,从而使国家得到很好的治理,维护安定与统一,就必须赏罚分明,通过强制性的法律来治理。而道德没有强制性规制,因此,就必须运用法律来实行治理。

在具体措施上,韩非坚持“以法为本”,但同时明确,制定的法律要适应当时的社会环境和发展条件,不能随意进行更改。并且强调普法的重要性,要广泛的在人民群众中宣传法律,只有人民了解了法律的具体规定,才能更好地去遵守它。

通过以上的比较可以看出,虽然孔子与韩非子在根本上都是拥护君主专制的,但是孔子侧重于“人治”;韩非则认为,治理国家需要 “法治”。

(二)关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认知上的不同

孔子对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这个问题的回答,可以用“德主刑辅”四个字来概括。孔子提倡德治,通过教化来缓和社会矛盾,从而恢复孔子所一直崇尚的“周礼”制度。因此,孔子提倡“道之以德,齐之以礼”。孔子认为,教化可以预防犯罪。所以,孔子将法律放于次于道德的地位,认为道德的作用是高于法律的,即“不教而杀谓之虐”。但是,孔子并没有否定刑罚的作用,法律惩治还是必须的,但是从整体而言,还是要以教化为主。

韩非对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的回答,可以用“不务德而务法”来概括。韩非认为人性本恶,只有刑罚才能真正恐吓到他们,某种程度上就是一种道德无用论,轻视甚至完全否定道德教化的作用。韩非认为,只有通过施行具有权威性的法律,才能够使人得到约束。但是,韩非亦或法家思想家并不否定道德本身。先秦诸子百家都是为了维护君主至高无上的专制地位而产生的,因此,先秦诸子百家的思想中不可能否定能够很好地维护君主专制统治的宗法道德。所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韩非否定的只是道德的作为一种工具所体现出的价值。

(三)关于臣民在二人学说中地位的不同

就孔子而言,他是主张恢复“周礼”,恢复西周一直以来所倡导的宗法等级制度。从这一点上来讲,孔子是站在统治者或者贵族这种社会上层人士的角度上提出自己的政治主张的,因此他必然也是站在这一类人的角度上来看待民众的。一方面,他提出的“爱民”并非指普通的民众。他是对“君子”和“小人”做出区分的,并且经常对此类人流露出鄙视的情绪。而他所言“君子”是指君王和贵族,而“小人”则指的是普通民众。但是从另一个层面上来看,孔子肯定也必然看到了潜在的强大的群众的力量,所以为了维护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利和专制制度,他又提出了“博施于民”的政治主张。

在法家来说,其思想之出发点就在于“性惡”,既然人是“好利恶害”的,是自私自利的,那么普通民众肯定是会被统治者或者处于社会上层的贵族阶瞧不起的。所以韩非认为,富国强兵才是正途,民众只是达到目的的工具而已。而韩非的“农战”措施中,也能看出这一点。

因此,从这个角度上来看,韩非提出了“尊君抑民”的政治主张。萧公权先生曾总结道,儒法之言礼法,二家根本区别在贵民与尊君之一端。⑨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孔子与韩非都有着各自风格迥异的法律思想,而其二者所代表的儒家与法家思想同样各有千秋。但在这风格迥异的背后,彼此间并不是相互隔绝的。先秦儒法两家同出于一种社会现状即强调恢复西周的宗法等级制度的大背景下。而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二者的法律思想肯定会有相同的部分。儒法两家法律思想,对中国古代社会治理曾起过一定作用,分析这两者不同的法律思想,对于我们贯彻现代治国方略具有重要的启迪意义。

注释:

①②③⑤⑦杨鹤皋.先秦法律思想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128,129,344,339.

④《韩非子》.

⑥《论语·学而》.

⑧陶红武.试论先秦儒法两家法律思想的冲突和协调.山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0(3).

⑨萧公权.中国政治思想史.北京:新星出版社.2005.169.

参考文献:

[1]杨伯峻译注.论语译注.北京:中华书局.2006.

[2]石磊译注.商君书.北京:中华书局.2011.

[3]高华平,等译注.韩非子.北京:中华书局.2015.

[4]何勤华.中国法学史(第一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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