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正当性研究
2017-07-13王爱丽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8期
摘 要 作为处理行政争议的一种有效方式,行政诉讼和解是世界多国进行行政诉讼或司法审查的重要选择之一。在我国,行政诉讼和解有着丰富的理论和实践基础,但立法层面对此仍有所质疑,尤其我国《行政诉讼法》明文排斥调解。以一定的政治需要为起点,司法实践中通过对行政争议进行变通性的“和解”、“协商”将其贯彻实施。但作为一项制度本身,给予其立法上的认可才是应有之义。本文将立足于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理论和司法实践,探索在我国建立完善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正当性。
关键词 行政诉讼 和解 正当性
作者简介:王爱丽,武汉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293
一、我国行政诉讼和解的产生背景
从根本上说,行政诉讼和解的出现源于中国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矛盾的复杂化。 在行政诉讼领域尚属新的尝试,在我国既没有可供借鉴的丰富历史传统,也尚未形成成熟的法律制度。但实践中,行政诉讼和解已经依托系列规章文件全面展开。
“任何国家的司法都必须分担一定的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政治责任,这是无法逃避和放弃的”。 以此为契機,2005年12月胡锦涛总书记指示政法机关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2006年4月中央政法委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此项工作。2006年9月,《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进一步提出“积极探索和完善行政诉讼和解制度”。2006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在司法过程中要更多采用调解方法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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