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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2017-07-13龚召阳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8期

摘 要 当前,我国经济得到长足发展,但與此同时,环境污染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污水废气随意排放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焦点,而国内环境污染相关法律制度尚不够完善。因此本文围绕国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展开探索,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有关资料进行整理,对国际上其他国家在这一领域的先进经验进行比较,最终发现国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中尚且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通过完善相关法律,建立专业机构等策略,及时进行完善。

关键词 环境污染 评估机构 保险公司

作者简介:龚召阳,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东桥镇人民政府。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296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概述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概念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属于一种具有特殊性质的责任保险,是企业单位由于污染事故对第三方造成损害后,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标的保险。其中排污单位是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中的相关要求,对某种可能出现的环境污染风险事故,向保险公司预付报销费用,当污染事故产生后,由保险公司对受害者作出赔偿。实际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利用保险合同,实现了风险的转移,由企业缴纳保险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环境污染民事责任。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是为了确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能够落到实处,在制度约束监督下,缩减环境污染事件产生频率,及时解决环境污染问题,体现出人们环境保护意识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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