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案评析
2017-07-12王蕾
王 蕾
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案评析
王 蕾
(1)如何确定仓单与提单及提货单冲突时的法律适用?
(2)保管人依合同法律关系对货物的占有是否属于合法占有?对提单持有人是否构成侵权?
[案情]
2015年1月GG公司与SS公司签订《镍矿石代理进口协议》,约定GG公司作为SS公司的进口代理商,从外方LS NETWORKS CO., LTD.进口镍矿石。双方又分别于2015年1月30日及同年7月7日,订立两份《补充协议》,对上述《镍矿石代理进口协议》部分条款进行了补充和更正。2015年1月4日,RR公司与SS公司订立《镍矿购销合同》,约定SS公司将50 000吨镍矿石卖与RR公司,货物总价值为16 000 000元,指定中国某港交货。2015年1月5日,RR公司与DD公司订立《港口中转合同》,于次日向DD公司付款1 400 000元,并以RR公司为作业委托人,对涉案的镍矿石48 005吨完成了卸船作业,将其存放于DD公司所属港区。2015年1月9日,GG公司作为SS公司的代理商与案外人LS NETWORKS CO.,LTD.订立《镍矿石合同》,约定将MV EMMANUEL C (“以马内利C”轮)承载的48 000吨镍矿石出卖给SS公司,该船离开装货港菲律宾班诗兰省时间为2014年12月30日,到达卸货港中国某港时间为2015年1月5日,付款方式为跟单信用证。2015年1月16日,GG公司开出跟单信用证,并于其后持有由承运人MV EMMANUEL C (“以马内利C”轮)开出的单号为SPS-2-475/2014的凭指示提单。2015年1月30日,MV EMMANUEL C (“以马内利C”轮)船舶代理HH代理公司出具单号为L1的提货单,收货人凭指示,并由GG公司持有。2015年7月30日,国内某海关就涉案的镍矿石共计48 005吨开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并在提货单上加盖了海关放行章。2015年8月29日,SS公司在GG公司向其发出的《解除〈镍矿石代理进口协议〉的通知》上签字盖章,并同意GG公司“自行处理货物(涉案镍矿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