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服务标准合同特别法律原则和机制研究*
2017-07-12王欣
世界海运 2017年5期
王 欣
海上服务标准合同特别法律原则和机制研究*
王 欣
针对海上服务标准合同的履行紧急、风险特殊以及显著不完全等特点,首先对其合同效力认定与补充原则、鼓励海难救助原则及其限制等特别原则加以研究,进而以具体海上服务标准合同条款和实践做法为例研究合同履行监督机制以及事后协商机制,最后对我国相关问题的解决提出建议。
海上服务标准合同;履行监督;事后协商;合同解释
随着科学技术水平和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海洋已日益成为人类重要的能源和资源宝库。从实践看,人类开发利用海洋主要通过海难救助、沉船沉物打捞、海上拖航和海洋工程租船等海上服务行为完成。由于这些海上服务行为通常以缔结标准合同的方式加以实施,相关合同可统称为“海上服务标准合同”。海上服务活动与陆上商业活动有很大差别,基于陆上工程服务的特点所建立的法律制度和规则便不能有效适用于海上服务合同。为保障海上交通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为海上丝绸之路建设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应当建立完善相应的特别原则和规则。因此,本文针对海上服务标准合同相关原则和机制等问题加以研究。
一、海上服务标准合同法律制度特别原则
1.不完全合同效力认定及补充原则
由于合同订立当时情况危急,履行中风险较高和技术要求复杂,不可预见情况普遍(海上服务合同的一般特征),以及当事人为了达成妥协而有意模糊处理以及合同实际履行时的情况与合同订立时相比发生变化等常见情况(一般商业合同也存在),海上服务合同具有显著的不完全性和事后协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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