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与强奸罪客观行为之检视
2017-07-12王正阳吴蔚波
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7年3期
王正阳++吴蔚波
摘 要: 抢劫罪与强奸罪的客观行为在法条规范的描述上几乎一致,但在具体犯罪中差异明显。通过比较分析两罪 “暴力”、“胁迫”、“其他方法”三类具体客观行为的异同,再从客体和类罪细化程度两个层面探求引起两罪客观行为差异的缘由,以期在实践中对相关罪行做出精准定罪。
关键词: 抢劫罪;强奸罪;暴力;胁迫;其他方法
中图分类号: D9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8153(2017)03-0053-05
抢劫罪和强奸罪是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两类暴力犯罪,都是涉及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在刑法体系中,两罪虽分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和侵犯财产权罪,但在法条表述和客观行为方式上有诸多相似之处。刑法第236条和第263条条文均使用“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方法)”来规范描述强奸罪和抢劫罪的客观行为。因此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和讨论。
抢劫罪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行为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其中抢劫罪的目的行为是“强行劫取财物”,“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办法”是其手段行为。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犯罪。其客观行为也表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其中“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属于手段行为,“违背妇女意志,与妇女发生性交”为其目的行为[1]。显而易见,两罪的目的行为是截然不同的。然而在评价手段行为时,会发现两罪行为人在实施手段行为时会有不同的客观表现。……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