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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最新司法解释适用问题探析

2017-07-07纪冬雨

克拉玛依学刊 2017年3期
关键词:法律适用

摘 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进一步明确,对有效打击犯罪、指导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该解释也存在一定瑕疵:行为犯与结果犯并行模式缺乏上位法依据;混淆了污染环境罪与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有类推适用之嫌。立法或司法上应尽快予以澄清与释明,以便更好地发挥打击犯罪、保护环境的法律效用。

關键词: 污染环境罪;司法解释;法律适用;构成要件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3677/j.cnki.cn65-1285/c.2017.03.14

欢迎按以下方式引用:纪冬雨.污染环境罪最新司法解释适用问题探析[J].克拉玛依学刊,2017(3)75-79.

一、问题的提出

近代工业的发展往往以牺牲环境为代价,人类工业行为对大自然的肆意掠夺,使得生态环境严重污染恶化,危及人类健康与安全。司法作为社会治理的最后一道防线,亦应在惩治环境犯罪中发挥应有的作用,环境司法不应成为一只无牙的纸老虎,而应该是一把污染者头顶上的悬顶之剑。[1]

为应对日益严峻的环境污染局面,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新增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环境刑事立法自此迈出了关键一步。然而,由于其将“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设置为入罪的必备要件,过高的门槛使得该罪适用范围相对狭窄,每年因环境污染而被处以刑事处罚的案件寥寥无几,环境污染事故与违法排放行为频发却只能依靠行政处罚予以规制,打击效力十分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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