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采购合同管理研究:美国的经验与启示
2017-07-05孙景怡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2017年5期
关键词:管理
孙景怡
一、完善公共采购合同管理制度的必要性[1-2]
(一)制度比较的角度
多年来,中国的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制度受到各方的猛烈抨击,如有学者尖锐指出,本以遏制腐败、提高公共资金使用效率等目标为期待的政府采购法制,其价值目标却已落空。[3]现实中,公共采购领域的腐败高发和残次品频出等问题导致公众严重不满,①从大量的媒体报道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议案等中可以发现这种不满,互联网上即可检索,笔者不再罗列。[4-5]面临着 “第二次革命” 的艰巨任务。[6]虽然上述问题不能简单地归因于缺乏必要的合同管理制度,但却与此有着重要的关联。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 “《政府采购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 “《招标投标法》”)都将合同履行阶段所适用的制度引向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所以两法都没有规定合同管理制度。②《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虽然在立法之时,就有学者指出,“简单地和不加区别地要求政府采购合同一律适用民事合同法或者一般合同法,在其他国家比较少见”,并在分析有关国家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后指出,“正是通过不同于普通合同规则的特殊规则,处理着政府采购中发生的政府与对方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关系,调整和平衡着政府与供应商之间的不同利益”,[7]但两法缺乏必要的合同管理制度仍成为现实并延续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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