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民间涉外债务纠纷的调解息讼制度
2017-06-28曹英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7年2期
曹英
摘 要:由于法律的缺失以及中國传统的影响,晚清中国政府经常利用民事习惯来解决涉外债务纠纷,其中最重要的是调解息讼制度。这一制度是清政府主动提出并载入中外条约的,西方列强为了保证对华贸易的顺利开展也有调解民事纠纷的需要,因而调解息讼在晚清中国民间涉外债务案件的解决中得到广泛运用。对中国政府来说,调解息讼有效地避免了处理债务诉讼的困难和麻烦,减少了中外之间的贸易和外交冲突;对涉债的华民与外人来说,也免除了诸多诉讼的拖累和烦扰。但这一制度也存在难以保证公正性等局限。
关键词:晚清;民间;涉外债务;调解息讼制度
作者简介:曹 英,湖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副教授,历史学博士(湖南 长沙 410081)
调解息讼制度是近代中外条约所规定的处理涉外民事案件的制度之一,它是指双方当事人将案件上诉地方官或外国领事后,通过调解,和平结案的活动,类似于今天的诉讼调解制度。诉讼调解可以有效利用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防止滥诉,在今天世界各国的民事诉讼中依然得到普遍重视和广泛运用。而在晚清中国特殊的历史背景下,这种制度也是解决中外民人债务纠纷的有效手段。这一问题,以往学界鲜有关注,已有成果大多着眼于晚清中国国内民事纠纷的调解,且多囿于法学的诠释。本文试图从历史的角度考察调解息讼制度在晚清中国民间涉外债务诉讼中的运用,主要探讨这一制度载入条约的缘由,其实施的具体情况及其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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