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海上的管辖权
2017-06-27徐海晋
神州·上旬刊 2017年3期
徐海晋
摘要:公海不属于任何国家的管辖和支配,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公海管辖权一般泛指普遍管辖权、属人管辖权和保护性管辖权。但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相关管辖原则却存在着管辖盲区、对广大发展中国家不利等问题,应通过建立国际专门的公海管理机构加以解决和完善。
关键词:公海;管辖权;问题;对策
公海是全人类的共同财产,不属于任何国家的管辖范围内,这是公海区别于其他领海的本质特征。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和推进,公海目前仍面临着海洋环境污染、海盗活动猖獗、毒品走私、恐怖活动等国际犯罪行为,各国间海岛争端、海底资源开发矛盾等问题,因此,加强对公海的管辖势在必行。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公海管辖权主要包括普遍管辖权、属人管辖权和保护性管辖权。但是,当前公海管辖权存在着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讨论和思考。
1 公海概述
1.1人类对公海的认识
人类对公海的认识经历了三个不同的发展阶段。第一阶段,由于古代人类的生产劳动能力低下,对海洋的开发能力十分低下,认为“天圆地方”,大地的四周都是海洋。古罗马出台了《优士丁尼法典》,其中规定了“海洋是公有之物”,认为所有的海洋都是公海。第二阶段,随着人类的生产力逐步提高,人类逐步认识到海上贸易的重要性,海洋日益成为人类重要的生存空间,人类开始进入领海时代,将海洋划分为沿海国主权范围没的领海部分和公海部分,确立了“领海之外即公海”的原则,公海的范围逐渐缩小。……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