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不足与完善
2017-06-19蒋旭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8期
关键词:基本原则
蒋旭
摘 要: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当前,社会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理解和维护仍然存在许多的缺陷和不足。因此,有必要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做进一步梳理,给予其应有的法律序位,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促进民商法体系的良性发展。本文就民商法当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含义与应用领域进行了介绍,分析了诚实信用原则的不足之处,并探讨了其完善路径。
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基本原则;完善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通则》中被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应本着善意、诚实的态度,即讲究信誉、恪守信用、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不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条款等。诚信原则,在法律上的诚信来源于日常生活中的诚信,是将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要求,是一般诚信的法律化。在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领域
(一)物权法领域的适用
诚实信用原则在物权法领域中,主要是在三个方面对物权法产生作用。即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善意取得制度和相邻权。
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是物权法中重要的原则之一。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主要包括两大原则, 即公示与公信。公示,即向社会公示设立和转移物权的事实,让其他人知道物权已经变更的事实,保证信息的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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