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实证分析
2017-06-15张梁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7年2期
关键词:改革
张 梁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 401120)
【检察建设】
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实证分析
张 梁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 401120)
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是本轮检察制度改革的重心,旨在遵循检察权运行规律,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同时也应客观审视检察官助理这一群体在检察制度中的特定价值并作出合理安排,赋予检察官助理在办案中的适当独立性。进一步强化检察官和检察官助理的办案亲历者角色以更好地促进此项改革。
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司法责任制;检察权;独任检察官;检察官助理
完善司法责任制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居于基础性地位,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任务,是必须紧紧牵住的“牛鼻子”,其成效与本轮司法改革的成败紧密相关。与中央推行以“完善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司法体制改革同步,2013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全国7个省市17个试点检察院开展一项意义重大的内部改革——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这一改革与司法责任制改革存在诸多相通之处,已成为检察机关将要实施的基础性改革。
一、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概况
(一)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理论基础
从公共管理学视角看,责任制意味着责、权、利均统一于一体,责任的承担者也是权力的拥有者、利益的享受者。责任制的落实,以权力的合理配置为基础,以权力的正当行使为目标。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虽然以检察官的司法责任为核心,却是以承认检察官的检察权行使主体地位和相对独立性为前提的。……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