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刍议
2017-04-11仝云霞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7年2期
关键词:效力
仝云霞
(太原市城南公证处,山西 太原 030006)
【司法实务】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刍议
仝云霞
(太原市城南公证处,山西 太原 030006)
强制执行公证因其程序简便、便捷高效、省时省力的独特优势,在为促进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和资本流通的健康循环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公证机构在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时,要正确运用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审查债权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执行时效、履约的法律事实,执行标的是否合法有效,确保公证书和执行证书的可执行性。
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执行证书
近年来,伴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日臻完善,全社会学法、用法、知法、尚法的氛围日见浓厚,公民的法律意识也有了很大的提高。“公证”因其在调整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市场风险、规范经济运行等各个方面都发挥着积极作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广泛重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以其“不经过诉讼,直接进入执行”的特有效力和程序简便、便捷高效省时省力的优势,在为促进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和资本流通的健康循环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保驾护航”作用。
然而,在公证实践中,个别公证员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因为程序上的瑕疵、法律运用的错误、赋强债权文书适用范围的认识错误等原因,经常出现人民法院裁定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而不予执行或裁定驳回当事人公证文书强制执行申请的被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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