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美容契约之问题研析
2017-06-15王怡蘋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7年2期
王 怡 蘋
医学美容契约之问题研析
王 怡 蘋*
根据“卫生福利部”与法院判决之相关说明,一般医疗行为与医学美容行为未加区分,一般医疗行为的法则被适用于医学美容的纷争。但医学美容行为系基于个人对于美观之需求,而非基于生理、心理健康考虑,因而有别于一般医疗行为。另一方面,为加强对于消费者的保护,对于具有不确定性的医学美容行为应否适用《消费者保护法》而采用无过失责任是否过于严苛,亦有疑问。本文自一般医疗行为与医学美容行为之异同出发,讨论医学美容行为之说明义务、医学美容契约之契约性质,以及是否应适用《消费者保护法》。
医学美容;医疗行为;委任契约;承揽契约;消费者保护法
一、前言
近年来通过医学美容蔚为风潮,各式内容玲琅满目,如雷射及脉冲光疗程、电波拉皮、抽脂、隆乳、双眼皮等,然而也因此衍生出各式纠纷,如接受雷射及脉冲光疗程后,皮肤出现红肿疼痛;于下巴雷射后出现左右脸不平均现象;脸部拉皮手术后两颊高低不同,甚至眼睑外翻等。因此,“卫生福利部”①本文涉及的卫生福利部、最高法院、美容医学教育训练联合委员会等机构,均指台湾地区政府性质或者非政府性质的部门。自2014年起将美容医学的机构认证、执业人员资格和广告三方面加强管理,其中机构认证的部分,由财团法人医院评鉴暨医疗质量策进会负责办理“美容医学质量认证”,考核内容包括机构的合法性、专业人员资格与训练、安全与风险管控、服务、质量等五大面向。……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