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堕胎权的确认—罗伊诉韦德案*
2017-04-01马洪伦译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7年2期
马洪伦译
经典判例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堕胎权的确认—罗伊诉韦德案*
马洪伦**译
德克萨斯州刑事堕胎法规定,除非为了挽救母亲的生命并取得医生同意,否则禁止堕胎。单身孕妇罗伊等为了寻求一种绝对的堕胎权,提起了一个挑战上述法律合宪性的集体诉讼。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受第十四修正案保障的隐私权能够包含堕胎权,但应受制于保护孕妇健康和潜在人类生命的州利益,因此判决德克萨斯州刑事堕胎法违宪。斯图尔特大法官和道格拉斯大法官认为堕胎权的基础应当是受到第十四修正案保障的个人自由而非隐私权,因此发表协同意见。伦奎斯特大法官从分权原则、宪法基本权利的确立标准以及制宪者意图等角度发表反对意见。怀特大法官认为最高法院无权创造与宪法文本及其历史相悖的宪法权利。
罗伊案;堕胎权;孕妇的健康;潜在的人类生命;隐私权
罗伊诉韦德案
上诉自:美国德克萨斯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终审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编号:No.70-18
第一次辩论:1971年12月13日
第二次辩论:1972年10月11日
判决:1973年1月22日
判决摘要
单身孕妇罗伊(Roe)提起了一个挑战德克萨斯州刑事堕胎法(Criminal Abortion Law)合宪性的集体诉讼,该法规定除非根据医嘱为了挽救母亲的生命,否则禁止堕胎。执业医师赫夫特(Hallford)涉及两项未决的州堕胎刑事指控,但是被允许参加诉讼。一对已婚无子且妻子尚未怀孕的多伊夫妇(John and Mary Doe)基于未来避孕失败、怀孕、对亲子关系的不知所措以及对妻子健康的伤害等理由,挑战德克萨斯州刑事堕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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