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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修改中价值评价的原理与方法

2017-06-15睿张继成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7年2期
关键词:规范主体价值

刘 睿张继成

法律修改中价值评价的原理与方法

刘 睿*张继成**

不从原理、方法上对法律修改做出分析,难以对修法活动进行科学的指导。价值评价是法律修改的起点与基础,是修法原理与方法的关键内容:一方面,现有法律规范是否应当修改,需要通过评价而获知;另一方面,做出何种类型(方式)的修改,也源于价值评价。法律规范是体现和依据价值关系的语句,制定法的形成、修改离不开立法者(修法者)对价值关系的评价。通过修法者对现有法律规范的价值关系的评价,可以相应地得出不同的修法结论,从而选择恰当的修改类型(方式)。

修法原理与方法;价值关系;价值评价;修法类型

近年来,法律修改越来越成为我国立法活动的重要工作,①付子堂、胡夏枫:《立法与改革:以法律修改为重心的考察》,载《法学研究》2014年第6期。这一方面是由于改革开放之初,法律需求紧迫,立法工作量大,总体上遵循了一种“粗线条”的立法思路②如邓小平提出:“立法的工作量很大,人力很不够,因此法律条文开始可以粗一点,逐步完善。修改补充法律,成熟一条就修改一条,不要等待‘成套设备’。总之,有比没有好,快搞比慢搞好。”参见邓小平:《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载《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7页。,许多法律法规存在不完善之处;另一方面则是因为,社会迅速发展的同时,我国也在不断推进深化改革,法律的制度性需求有增无减。因此,大量法律法规亟待完善、补充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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