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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与重构:民事诉讼调解规范论

2017-06-07李华武刘彦

湖北社会科学 2017年5期

李华武,刘彦

(1.广州大学松田学院,广东广州 510000;2.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浙江杭州 310000)

反思与重构:民事诉讼调解规范论

李华武1,刘彦2

(1.广州大学松田学院,广东广州 510000;2.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浙江杭州 310000)

诉讼调解具有判决不可比拟的诸多优势,它可以有效修复已经出现裂痕的各类社会关系、弥补成文法的缺陷与空白、降低涉诉涉法上访比例等。然而过度强调诉讼调解与规则之治存在明显张力。过分强调和推行诉讼调解,难以避免调解过程中的强制、诱导和非程序化,对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推进审判队伍建设等诸多方面均具有不可忽视的负面作用,因而诉讼调解亟须规范化。

诉讼调解;规范化;规则之治

一、前言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的社会形态已从建立在计划经济之上的“熟人社会”向建立在市场经济之上的“市民社会”转型。社会转型导致大量权利边界不清、权属不明、新旧权利产生冲突,加上许多地方政府沿用计划经济思维,用行政手段强制改变权利状况(特别是土地权利状况),造成了社会矛盾不断加剧并显性化。作为制度设计上解决矛盾的终端机构,法院承受着越来越重的社会责任,一方面新类型、尖锐化的纠纷大量涌入法院,另一方面法院的自身建设还存在反复和定性不准的问题。在日趋复S的审判形势下,我国法院开始热衷挖掘本土法治资源来回应现实社会的司法需求,从“调解优先,调判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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