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适用关系
2017-06-07李卫国伍芳瑶
湖北社会科学 2017年5期
关键词:程序
李卫国,伍芳瑶
(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 550025)
论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适用关系
李卫国,伍芳瑶
(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 550025)
为了更全面地维护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有效遏制虚假诉讼,我国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借鉴域外立法经验,引进并确立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从而与原有的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形成了相互补充、共存并行的格局。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两种救济制度虽然在功能作用上有着共同或相近之处,但也明显具有各自的属性色彩与程序特征。这两种制度的适用存在交叉重叠,可以通过明确两者各自的适用范围,划定两者可能发生竞合的领域,进而探索两者竞合时的协调方式。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适用;协调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类物、权利在民事主体之间的流转日趋活跃,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联更加错综复S,交相缠绕。司法实践中,为了提高司法效率,实现“一次性解决纠纷”的目的,既判力相对性原则得以突破,生效的法院裁判文书可以对案外第三人产生约束力;而当下又极为重视和提倡“调解优先”,法院调解结案的案件数量居高不下,调解的固有特性为双方当事人实施恶意虚假诉讼损害案外第三人的权益提供了可乘之机。正因为如此,全国各地时常发生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严重损害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事件,并集中表现为:原诉讼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虚假自认,案外第三人的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等权利因生效裁判或调解书的错误认定而遭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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