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费年限与退休人员医疗保障
2017-06-07向春华
中国社会保障 2017年3期
■文/向春华
缴费年限与退休人员医疗保障
■文/向春华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简称44号文)规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有人将其简单概括为“退休人员不缴费”。这一概括虽然浅显易懂,但并不准确。“退休人员不缴费而享受医保待遇”是有严格限制条件的,即仅适用于实施职工医保统筹前有较长视同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之后在视同缴费年限之外,各地又明确要求具备一定的实际缴费年限。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人社部《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七条规定“缴费年限按照各地规定执行”。对此前各地的做法予以肯定。
地方政策的合法性
在类似争议中,个人方面通常首先质疑地方政策的合法性,即主张依据《立法法》,这些地方政策文件不能作为法律适用依据,因此不应当适用地方关于缴费年限的限制性条件。
在司法实践中,个人方面的这一主张通常不能得到司法机关的支持。第一,从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发展的现实来看,无论是《社会保险法》还是44号文件或其他中央文件,其规定都比较原则,更多依靠统筹地区医保政策推进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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