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缴费年限作用几何
2017-06-07向春华
中国社会保障 2017年3期
■文/本刊记者 向春华
医保缴费年限作用几何
■文/本刊记者 向春华

满以为到了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也达到政策规定年限,办理完退休手续就可以自动享受医保待遇,可山东省威海市的李先生却遭到了当地社保部门的异议,因为李先生没有按规定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医保费。究竟何谓“国家规定年限”?退休人员实际缴费年限不符合地方要求能否无条件享受医保待遇?
实际缴费不够,退休医保“卡壳”
李先生1970年在山西省一国有企业参加工作,1997年调入威海工作,1998年7月首次在威海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至2014年5月,其中,2001年11月至2007年12月中断缴费,实际缴费年限为9年9个月。
2014年6月,李先生办理退休手续,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职工医疗保险事业处(以下简称医保处)根据《威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下称《规定》),要求李先生补缴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以享受退休医保待遇。李先生不同意补缴,医保处遂于2014年6月停止支付李先生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双方由此发生争议并诉至法院。
双方在法庭各执一词,李先生认为,《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其中的 “国家规定年限”,既包括职工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也包括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前的“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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