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收定支”与“以支定收”
2017-06-07何文炯
中国社会保障 2017年3期
■文/何文炯
“以收定支”与“以支定收”
■文/何文炯


何文炯
数学博士、经济学教授,现为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浙江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风险管理与劳动保障研究所所长。中国社会保障学会副会长。
一般认为,“以收定支”是我国现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管理的主要原则。仔细推敲,这条原则只是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管理的原则,而不是基金管理全过程的原则,更不是基本医疗保险筹资的原则。
所谓“以收定支”,是指依据所筹集资金之多寡,确定支出的量,即“量入为出”。在基本医疗保险中,就是根据所筹集的保险费,确定保障待遇水平。现行制度与此相关的有三个要点:一是参保者及其用人单位的缴费规则;二是中央制定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相应的管理办法,各省制定本地区相应的实施标准和办法;三是结算规则即起付线、封顶线和共付段中的个人负担比率等,由统筹地区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这里,关于“支”的规则,体现的是保障待遇水平。据此,统筹地区有两项自主权:一是参保单位的缴费比率,二是结算规则。制度建立和运行过程中,各统筹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这两项事务,为此,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参保单位及其缴费能力,参保人数及其年龄、性别结构,本地区疾病发生率和医疗费用规律,保障待遇水平,参保者个人的医药费用承担能力,还有与周边统筹地区的比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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