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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调增应税所得不征税收入的八种特殊情形

2017-06-05樊其国

税收征纳 2017年5期
关键词:基金资金企业

樊其国

如何调增应税所得不征税收入的八种特殊情形

樊其国

不征税收入,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收入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抵减项目,包括不征税收入。

那么,哪些特殊情形的不征税收入,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作为征税收入调增应纳税所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呢?

一、不征税收入未按照规定管理的,作为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作为征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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