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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剪视频上传网络侵权问题研究

2017-05-30谢爱珍

科技风 2017年10期
关键词:合理使用

摘要:随着现代技术的发展,混剪视频成为了一种随处可见的潮流,这种潮流在丰富我们生活的同时也带来一系列的法律争议。本文从法学院124法制宣传晚会制作的宣传视频的案例入手,介绍了案件事实,将这个案件一分为二,一部分是放映该视频,另一部分是将该视频上传到腾讯上,分别讨论是否侵权;进而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就第一部分分析了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和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得出了放映该视频不侵权的结论,最后详细分析了该短片的特点,就第二部分构成侵权提出了三个理由,旨在为我们了解视频网站的特点和相关行为提供更清晰的参考。

关键词:混剪视频;合理使用;引用;商业用途

1 案例引入

付大和梁小是某知名大学法学院大三的学生。2016年12月4日全国法制宣传日当天,学院举办了一年一度的124法制宣传晚会,付大和梁小作为学院学生会的骨干人物,为了使晚会更具可观赏性,也达到更好的法制宣传目的,他们准备了精彩又别具一格的小视频,供晚会中途播放。视频从《亲爱的》、《圣诞玫瑰》、《十二公民》等六部电影中选取小片段,通过混剪、重新组合、配乐和加字幕后形成了名字叫《此生无悔》的新短片,短片的主题是恪守正义追求公平,严惩违法者,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短片一经播出受到了观众的大量好评,但该短片在晚会放映的同时也上传到了腾讯视频,由此也引起了较大争议。有同学和老师认为付大和梁小将混剪的视频上传到网站上的行为侵犯了原电影著作权人的权利,也有老师认为他们上传视频的行为并不侵权。笔者认可第一种观点。

2 制作并播放视频侵权问题分析

2.1 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作品包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即混剪视频也属于作品。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根据上述规定可知,电影作品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一般由制片者享有,制片者对其制作的电影享有《著作权法》规定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人身权和财产权。在该案例中,付大和梁小选取的六部电影的著作权由各影片的制作单位享有,我国法律保护他们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2.2 合理使用

使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并不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就必须依照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方式使用作品,否则行为人就需要对其非法使用造成的侵权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使用作品需要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向其支付一定的报酬,但存在特殊情况。《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合理使用的十二种具体情形,即著作权中的合理使用制度。除了这十二种情形,在其他情况下使用作品,使用人必须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付费。案例中,付大和梁小选取电影片段制作視频后在晚会上放映,使用该视频的目的是普及法律知识,宣传法制,因此可认为该视频的使用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和欣赏,属于合理使用,付大和梁小不需要征得六个著作权人的同意,不需要向他们付费。并且该晚会未向观众收取门票费,学院也并未向视频的制作者付大和梁小支付报酬,综上,制作该短片并在晚会上放映并不侵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

3 上传视频至网络侵权原因分析

3.1 非引用

引用是一种修辞手法,通常是指说话或写文章时用别人作品中的词、句,在此可引申为创作时在自己的作品中使用部分他人的作品,以增强自己作品的说服力、吸引力等。通过观看《此生无悔》,我们可知付大和梁小在制作该短片时,并未自己摄制任何画面,而是单纯将从上述六部电影中选取的片段、画面重新组合,再配上音乐和字幕,最后形成了该短片。换言之,在这个短片里付大和梁小没有自己的劳动成果在先,并不是在自己的作品中引用他人的部分作品,而是将他人的作品完全作为自己作品的素材,经过对这些素材的简单重组加工后,完成了一部“新”作品,实质上该视频仍然是原视频制作者的成果,仍然属于“他人作品”,有悖于上述的合理使用规定的情形。

3.2 商业用途

在腾讯视频中打开《此生无悔》后,先播放的是一段三十多秒的广告。腾讯视频将广告植入视频中,是其获得商业利益的手段。对其中一些视频,网站会设置成只有开通VIP(开通VIP需要缴纳会员费)才可以观看。各视频网站,包括腾讯,土豆,优酷,爱奇艺等等,在视频中插入广告后,根据视频的播放量,会相应地给予上传者一定的报酬。网站通过插入广告或者收取VIP会员费获取收益,参考视频播放量,网站再按一定的比例给以视频制作者报酬(是否实际获得在所不问),对于网站和视频制作者而言,该视频上传都涉及商业用途。根据前文和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他人的作品于商业用途,需要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否则构成侵权,侵权人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付大和梁小侵犯了原电影制片人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3 非合理使用

前文提到合理使用的十二种情形。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合理使用必须构成以下四个条件:

1)被使用的作品必须已经发表;2)使用作品的目的必须是出于非商业用途;3)合理使用不应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财产权以外的其他合法权力;4)合理使用还需尊重被使用作品著作权人的著作人身权,使用作品必须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作品的出处等。合理使用的十二种情形适用的前提都是不能用于商业。结合本案,根据前文,付大和梁小上传视频至腾讯网站的行为已经用于商业用途,不符合合理使用的相关规定,故不构成合理使用,属于侵犯了原电影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4 结语

制作视频后只单纯地用于个人研究、学习和上传至视频网站,二者的性质是不一样的。实践中需要正确清楚地认识到法律的相关规定,作出正确的判断,否则,构成侵权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近些年来混剪视频越来越常见,正确规范视频制作者的行为非常必要,既可实现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也能激发更多公民的创作热情。

参考文献:

[1]胡开忠.“避风港规则”在视频分享网站版权侵权认定中的适用[J].民商法学,2010.

[2]陈坚.试析视频分享网站的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D].中国政法大学,2008.

[3]张文良.视频分享网站注意义务认定的实证研究—以典型判决书为视角[D].中国政法大学,2015.

作者简介:谢爱珍(1995),漢族,江西赣州人,南昌大学法学院在读本科生,研究方向: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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