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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融资产减值预期损失模型的修正与实施

2017-05-21邓永勤冯晓晴周亚丹

会计之友 2017年9期

邓永勤+冯晓晴+周亚丹

【摘 要】 IASB于2014年7月发布的IFRS 9最终稿《金融工具:分类和计量》规定,金融工具减值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模型。以金融审慎监管和会计目标理论为指导,分析了预期损失模型替代已发生损失模型的必然性、预期损失模型自身存在的问题以及中国实施预期损失模型应克服的外在压力,文章认为,应按应计提减值的具体项目分类选择并对预期损失模型进行适当的修正。鉴于金融系统的复杂性,在中国实施预期损失模型绝不是一个单纯的会计技术问题,而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需要重构会计准则体系,而且要使这个体系与国际会计准则持续趋同,适应金融审慎监管的要求。

【关键词】 金融资产减值; 已发生损失模型; 预期信用损失模型; 会计准则; 金融监管

【中图分类号】 F231.1;F832.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7)09-0043-06

一、引言

IAS 39和CAS 22的金融资产减值模型称为“已发生损失”模型。金融危机后,由于其存在的减值确认滞后和顺周期性等问题而遭到批驳,顺周期性被认为是尤其严重的问题。

已发生损失模型要求有减值计提触发事件,即有客观证据表明金融资产发生了减值时,才能计提减值准备。然而此时确认的减值损失包括了在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就应予以考虑的信用损失,因此存在滞后性。Gianluca R et al.[1]认为,在已发生损失模型下,贷款损失尤其是没有恶化的贷款损失,其风险在数量上始终不足,记录过晚,在贷款的生命周期中分配不均,可以归纳为“太少,太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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