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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利润上缴文献综述

2017-05-16

福建商学院学报 2017年2期
关键词:股利红利利润

骆 伟

(福建师范大学 经济学院,福建 福州,350108)

国有企业利润上缴文献综述

骆 伟

(福建师范大学 经济学院,福建 福州,350108)

近些年来,国有企业改革逐渐成为了国内学术领域的研究热点之一。其中,国有企业的利润上缴问题受到了尤其多的关注。通过对相关文献的系统梳理,发现研究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国有企业上缴税后利润的合理性;国家收取国有企业利润的模式;国有企业上缴税后利润的比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方向。现有文献太过偏向理论分析,应该更多地采用实证方法进行研究,加快确定国有企业红利上缴比例标准和明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民生化路径。

国有企业;利润上缴;改革

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进行股份制改革以来,我国国有企业实现了扭亏转盈,盈利能力不断增强。虽然国家投入社会化企业的国有资本持续增值,但是国有企业的投资效率却一直为人诟病。以2015年为例,该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资产总额达到了1192048.8亿元,比前一年增长了16.4% (数据来源于国家财政部网站),但是利润总额不仅没有同比增长,反而出现了显著下降,国有企业规模的快速扩张并没有使其业绩实现进一步腾飞。这其中固然有受到国际经济总体低迷影响的原因存在,但是在目前环境下,我国的国有企业却并没有放慢扩张的脚步,更引人深思。我国的国有企业由于所有者缺位,内外部监督体系也不健全,导致“内部人”控制的现象频繁出现。国有企业虽然利润丰厚,但是却很少向股东分红,大量的利润留存在企业内部,使得管理层拥有了很大的空间来谋取私利,从而产生了数目庞大的在职消费以及不顾效率的盲目扩张。

2007年我国陆续出台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至此国有企业13年缴税不交利的历史宣告终结,国有企业利润开始分类上缴,经过近些年的多次调整,红利上缴政策涉及的范围正在逐步扩大。根据股利政策的代理理论,国有企业税后利润的上缴会减少企业的自由现金流,对过度投资产生抑制效应,降低委托代理成本。但是由于国有企业利润上缴比例偏低,也没能做到按比例足额上缴,并且国家对这部分资金的使用合理性不强,所以目前利润上缴对企业盲目扩张的抑制作用体现得并不明显。许多学者都曾运用经济学的原理和方法对相关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但是随着我国国有企业改革进程的不断演进,其观点也在不断更新。

一、国有企业利润上缴的合理性

长期以来,企业的分红政策一直是西方的专家学者研究的重要课题。Miller和Modigliani[1]基于完全资本市场的假设提出了股利无关假说,认为股利政策对公司价值不会产生影响。然而,MM理论的严格假设与现实差异很大。继MM理论之后,M.Gordon提出“在手之鸟”理论:投资者认为股利收入相对于资本收益要更加可靠,所以股利政策与公司价值息息相关,高股利支付率会使股价与公司价值最大化。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所有权与经营权相互分离,因此如何减少股东和管理者之间的委托代理成本就逐渐成为了人们的研究重点,经典股利理论开始向现代股利理论过渡,股利分配的代理理论由此形成。Jensen和Meckling[2]通过实证检验发现如果企业有太多的现金,将有可能导致过度投资,而支付股利恰恰可以减少现金流,有助于减少委托代理成本;Easterbrook[3]认为较高的股利支付率将使企业被迫接受资本市场的检验,减少剩余损失,增加股东财富;在之前研究的基础上,Jensen[4]提出了自由现金流量假说,他主张企业内部的自由现金流应完全交给股东,这将压缩管理层谋取私利的空间,从而减少其对负净现值项目的投资;Litzenberger与Lang[5]通过实证研究也得出了相似的结论,他们选择托宾Q值作为衡量企业投资效率的指标,计算出股利发放率的提高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企业无效率投资发生的几率。

随着我国国有企业的利润规模进一步扩大,近些年国企分红问题逐渐受到了国内学者的广泛关注。高路易、高伟彦和张春霖[6]指出,中国国有企业的利润应该向国家分红,政府对国有企业实施分红改革有益于规范企业投资活动,提高投资效率,同时扩大消费。由于我国的国有企业为全民所有,国务院代为行使所有权,所以税后利润上缴实际上是国有企业分红的另一种形式。但是由于中西之间存在的诸多差异,在欧美国家得到印证的理论是否同样适用于中国的国有企业呢?魏明海和柳建华[7]以 2001-2004年的国有上市公司为样本,考察了国有企业的现金股利政策、治理因素与投资行为三者之间的关系,发现现金股利的支付显著减少了企业内部可自由支配的现金流,从而对管理者利用可自由支配的现金从事过度投资形成制约。罗宏、黄文华[8]通过实证研究,也证实了我国的国有企业通过支付现金股利可以显著降低高管人员的在职消费程度,从而减少代理成本,提升公司业绩。由于中国国有企业的代理成本相当于60%-70%的利润潜力[9],所以从理论上来看,国有企业利润上缴会在一定程度上释放这部分潜力,从而使国有企业股东受益。

二、国家收取国有企业利润的模式

出于各方面考虑,我国在2007年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开始收缴国有企业的税后利润。对于以什么样的收缴方式最为有效,众多学者都提出了自己的见解。由于我国之前并没有收取国有企业红利的经验,所以势必要先参考其他国家的相关办法。卢铮[10]首先对西方国家收取国企红利的方式进行了介绍:法国的国有企业将税后利润的一部分上缴国库司,另一部分自行支配;德国和英国的国企红利均通过各自的财政预算体系上缴国家;而美国阿拉斯加州则是设立了一个独立于政府之外的“资源永久基金”,将该州25%的石油资源及相关收入投入该基金用于全民分红。由于我国的国情和西方国家有所差异,国外的经验并不能随意照搬,利润上缴政策应当体现中国国情。吴海明[11]设计了一种具有激励约束机制的红利上缴模式,将国有企业分为四类:公益性或需政策特别照顾的、正常赢利且无隐瞒真实利润的、正常赢利但部分隐瞒利润的、微利且不足以分配红利或亏损性的,并视情况采取不同方案。李光贵[12]认为国有企业分红政策要兼顾国有企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且应该建立在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的基础上。陈少晖[13]在对欧美国家国有企业利润分配的模式与特征进行分析之后提出,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的设计应该以自由现金流为主要依据,按企业的自由现金流量进行股利分配才能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利润来源不同的企业应该采取不同的分红措施,并提出政府应当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来防范国有企业规避利润上缴的行为。

我国在2007年开始实行国有企业红利上缴政策,政府按照一定的标准将我国的国有企业分成了八类,不同的类别采用不同的利润上缴比例,虽说期间也经历了多次调整,但是目前的利润上缴比例依旧不高,具体的情况如表1所示。

三、国有企业上缴税后利润的比例

表1 国有企业红利上缴比例表(%)Tab.1 Proportion of dividend paid by state-owned enterprise(%)

针对我国目前较低的国有企业上缴比例,很多学者对于国有企业红利上缴是否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提出了自己的疑虑。虽然国有企业税后利润上缴公共财政的比例逐年增长,但是大部分红利依旧留存在企业内部,而在国外,上市公司股东分红比例为税后可分配利润30%~40%,欧美国家在分红比例的确定上均保持在较高水平上。与西方国家国有企业的上缴比例相比,我国依然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张涛、曲宁[14]就提出,同瑞典、丹麦和韩国等国国有企业1/3甚至2/3的利润上缴比例相比,我国目前的红利上缴政策难以体现国有企业“国有”的性质;贾康[15]也认为目前我国的国有企业红利上缴比例过低,需要大幅度提高其红利的上缴力度。那么多高的上缴比例较为合适呢?纪新伟[16]认为现金分红比例可以用最优股利支付率衡量,他选取了2006-2009年的上市央企为样本,以后续期间净利润最大化作为股利净现值最大化的代理变量,构建上市公司分红比例模型,研究发现,对于央企上市公司样本,合理的分红比例在51%-55%的区间内变动,而在控制了所有的变量以后,央企上市公司的合理分红比例为54%。除了认为现有的上缴比例应当逐步提高之外,部分学者还认为目前上缴比例的确定依据太过随意,现有的国有企业分类方法相对粗犷。张文魁[17]提出应根据行业、企业的发展阶段及资本市场的融资成本来确定分红比例;李青[18]在考察了瑞典、挪威和法国的国有企业利润上缴制度之后,提出国有企业利润上缴比例的确定应是稳定性与灵活性的结合,政府应当采用具有双层结构的浮动比例制来收缴国有企业利润。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方向

虽然国家收取国有企业税后利润已经有了10年的历史,但是我国国有企业内部的代理问题依旧十分突出,政策起到的效果并不显著,这其中固然有上缴比例不高且企业并没有足额上缴问题,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不合理在一定程度上也产生了影响。按照现有的制度,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用于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和其他支出三类,其中资本性支出和费用性支出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的重点,所占比例始终保持在90%以上,而涉及民生的项目十分有限。这在某种程度上削弱了社会保障等项目支出的重要性,意味着国企分红最终可能仍以国企内部自我消化为主,国企红利分配仍然走不出“取之国企,用之国企”的制度框架[19]。国家在收到国有企业上缴的部分税后利润之后,又将其中一大部分资金返还给国有企业支持其发展,所以红利上缴政策对企业过度投资的抑制效应受到削弱,这种“体内循环”的模式势必需要调整。董方军、王军[20]认为国企红利应主要用于履行公共财政所承担的职能、国企改制的成本、国有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等;而李重华、李真男[21]则主张红利应重点用于教育支出和国有企业的创新支出。出于对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的考虑,部分国内学者认为国有企业上缴的税后利润应当用于全民分红,此举不仅会促进国有企业规范经营,还能够提高社会福利,而这一提议在美国阿拉斯加、新加坡和蒙古等地均有成功先例。受到詹姆斯·米德“社会分红”构想的启发,崔之元[22]认为完全可以将中央企业税后利润的50%当做本金,组建“中国人民永久信托基金”,再将该基金投资收益的50%用于全民分红;吴国玖[23]在考察了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之后,提出国有资产收益分红只有将全体国民作为受益对象,让全体国民享受统一、均等的分红额度才能充分彰显国有资产的全民所有性质。但是由于我国地幅辽阔且人口众多,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健全,实行全民分红势必困难重重。所以国家需要建立公开、透明的财政预算制度,完善相关法规,创立科学的“全民分红”运行机制和模式使得全体国民同等受益[24]。

五、现有研究述评及未来研究展望

综上,当前针对国有企业税后利润上缴问题的研究众多,且多是阐述对政策合理性与具体实施问题的相关看法。首先,大部分文献都提出国家收缴国有企业税后利润不仅是其行使股东权利的一种表现,还是降低企业代理成本的有效手段,所以在我国国有企业上交部分税后利润具有很强的合理性。在国家正式开始实施红利上缴政策之后,很多学者展开了对国有企业税后利润收缴模式的探索,且大多数人在这一问题上观点相似,都提出国家需要针对不同行业、不同情况的企业采取不同的利润收缴办法,在尽量不影响国有企业自身发展的情况下,实现政策目标。但是什么样的收缴模式才能使得国有企业足额上缴税后利润,使得政策实现其应有的价值,还有待进一步摸索。目前的研究都提出要逐步提高国有资本收益的上缴比例,且都认为不加区分地统一提高并不可取,应该将更多的因素纳入考虑范围,有差别地提高国有企业税后利润的上缴比例,但是在采用何种方法来确定具体国有企业红利上缴比例的问题上,观点并不统一,国有企业红利上缴比例确定标准未能有所定论,目前确定红利上缴比例的随意性还将继续存在。财政部公布的数据显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大多偏向于支持国有企业发展,这使得国有企业上缴税后利润起到的作用十分有限,并不能显著降低国有企业内部的代理成本。因此很多学者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该加大对于民生领域的投资,使更多的国民都能享受到国有企业发展带来的社会红利。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偏向民生甚至全民分红虽然影响深远,但是从目前来看,还面对着种种阻碍。对于如何突破这些阻碍,相关的研究还很少。

本文在文献梳理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几点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第一,国有企业红利上缴问题的实证研究。国家实施国企税后利润收缴政策就是为了行使股东权利,减少企业内部的自由现金流,降低代理成本,以实现所有者权益最大化的目标,这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但是目前关于国有企业税后利润收缴模式、国企红利上缴比例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的研究大多还处于理论分析的阶段,既没有运用实证方法来证明何种模式最为有效、何种红利上缴比例最为合理,也没有数据支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向民生项目增加支出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因此,运用实证研究的方式来分析国有企业红利上缴问题是未来的必然趋势。

第二,国有企业红利上缴比例的确定标准。国有企业税后利润上缴比例应当进一步提高已经成为了大多数学者的共识,国家也拟定了相应的计划路线,但是很多研究都提出不应“一刀切”地实行统一的上缴比例,具体什么样的企业应该安排多高的上缴比例,上缴比例又该提高多少,国有企业税后利润上缴比例的确定标准还应当进一步分析,以消除确定国企红利上缴比例的随意性。

第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民生化路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向民生方向倾斜无疑是“双利”之举,但是事实上,要想实现这一改变面临着诸多困难。一旦国家减少对国有企业的资金返还,本就没能做到足额上缴的税后利润无疑会进一步降低,所以如何能够突破当前的困境,找到合适的路径逐步提高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民生支出比例还需要不断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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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Literature Review on the Profits Turned over in State-owned Enterprise

LUO Wei
(School of Economics,Fujian Normal University,Fuzhou 350108,China)

In recent years,the reform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 has become one of the hot topics in the academic field,particularly profits turned over has received a lot of attention.This paper first makes a literature review,then finds that researches mainly study on four aspects:rationality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 turning over profits;model of profits which comes from state-owned enterprise;radio of profits which should be turned over after tax payment in state-owned enterprise;and direction of the expenditure of state-owned capital management budget.Viewing the existing literatures overemphasize theoretical analysis,the paper proposes to make more empirical study,and set ratio standard of dividends and state-owned capital budget expenditure.

state-owned enterprise;profits turned over;reform

F121.21

A

2096-3300(2017)02-0028-05

(责任编辑:杨成平)

2017-03-08

骆伟(1993-),男,安徽马鞍山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有企业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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