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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2017-04-24邵泽春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6年34期
关键词:精神损害赔偿完善

邵泽春

摘 要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法治观念的不断增强,人们越来越重视对自己精神利益的保护。但我国的现行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还存在很多的缺陷,严重影响着我国法制化的进程,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针对以上原因,本文对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提出几点思考性建议。

关键词 精神损害赔偿 立法缺陷 完善

1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在人身权或者是某些财产权利受到不法侵害,致使其人身利益或者财产利益受到损害并遭到精神痛苦时,受害人本人、近亲属有权要求侵权人给予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制度。精神损害赔偿,是随着《民法通则》的公布实施而在中国建立的一项新的民事法律制度,是中国公民权益的拓展。

2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

2.1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

所谓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是指精神损害赔偿在何种主体的何种权利被侵害时适用该制度。它包括主体范围和客体范围两种。但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过于狭窄,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主体范围不够科学。主体范围包含权利主体范围和义务主体范围两个方面。义务主体对于公民(自然人)、法人都适用,但是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却存在重大争议。我国《民法通则》把公民的“四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与法人的“三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侵害归在同一法律条文中,从立法精神来看,应该同一对待,而实际中却是不一样的。现行法律明确规定了自然人的权利主体资格,而把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权利主体资格完全排除在外。

(2)客体范围过于狭窄。世界各国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客体范围的规定并不严格,精神损害赔偿的客体范围十分广泛。而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只规定了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最高法院的《解释》仅扩展到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及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和隐私权,然而现实生活中受害人的人身权远不止这几项权利。

2.2知识产权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存在漏洞

在我国的知识产权法中,无法找到关于侵害民事主体知识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规定,而在实务中只能依据《民法通则》中的一般法律规定来进行审理。这样就不利于著作权人、商标权人和发明人等合法利益的保护。

2.3我国国家赔偿中排除精神损害赔偿

在国家赔偿中没有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这是精神损害赔偿立法中的一大空白,应在国家赔偿中加入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看来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还任重而道远,现行法律还须不断的改进和完善,以适应现实社会的需要。

2.4精神损害赔偿金的确定没有统一的标准尺度和计算方法

精神损害赔偿金是对人身权受到侵害造成精神损害的民事救济手段,对于如何掌握赔偿的标准和具体数额显得更为重要。由于我国立法的不完善,导致司法实践中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没有统一的标准,所以各地人民法院在审判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时可能会做出数额相差悬殊的判决。

3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

3.1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应该进一步扩大

虽然我国目前已经扩大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客体范围,但随着人们的认识水平的提高和法律意识的增强,人们并不满足于此。还有很多有关人身权的内容没有被法律所肯定,而有的权利又确实应该考虑被保护。如果财产权受侵害必然会导致受害人精神痛苦,这是无须证明的生活经验,允许受害人就此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在国外已有先例,我国也可以借鉴,以达到保护全部人身权的最终目标。

3.2在责任方式上,采用财产方式和非财产方式并重的双轨制

《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虽然采用“非财产方式”和“财产方式”的双轨制,但只是一种“主次适用型”关系,不是并重关系,这种关系不利于我国的精神损害的确立。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的进步,人格也将呈现一种物化的趋势,对人的价值评价,不仅注重于道德的评价,而且注重于经济价值的评价。各国的立法,对侵犯人格的行为,大都采用经济赔偿和非财产加重的方式甚至以经济赔偿为主加重赔偿的做法,我国的立法应当借鉴国外的可取之处,将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摆在同等重要的地位。

3.3要完善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规范体系

3.3.1扩大《民法通则》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赔偿范围仅限于公民的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遭受损害,不但与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相互矛盾,还与我国目前司法现状有很大偏差,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应作进一步拓宽。

3.3.2及时修改有关法律法规,解决精神損害赔偿制度同法律法规之间的矛盾冲突

我国现行的《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并不承认精神损害赔偿,同样对于合同中有关违约造成精神损害能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争议较大,立法上也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不管是国家侵权行为还是合同违约都可能造成精神损害,若不进行赔偿则显失公平。

4小结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在注重物质生活的同时会更加注重精神世界的充实,精神损害赔偿几乎涉及到每一个人的利益,关系到现代社会每一个领域。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也正是人类文明、社会进步的必然趋势。我们应该立足国情,不断健全我国的法律体系,更好地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为人们营造一个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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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张新宝.神损害赔偿的若干问题[J].人民法院报,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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