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他人在先姓名权的判定
——力宝克国际有限公司请求对林则栋“IVERSO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评析
2017-04-21陈晓晓
传播与版权 2017年2期
关键词:知名度
陈晓晓
损害他人在先姓名权的判定
——力宝克国际有限公司请求对林则栋“IVERSO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评析
陈晓晓
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已为遏制损害他人在先姓名权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但在这一制度设计下,行政及司法机关对该行为采取不尽相同的判定路径。将以涉及第3606824号“IVERSON及图”商标的一则行政纠纷案为起点,结合该案法院的审判思路探讨损害在先姓名权的判定规则、在先姓名权的主体、在先姓名权的客体及损害在先姓名权的具体认定要件,最后对本案进行综合评析。该案一审判决对案件事实认定清晰、说理论证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确立的四个规则对于审理同类案件具有极大的指导意义。
判定规则;主体;客体;客观要件;不正当目的
[作 者]陈晓晓,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一、案情简介
本案①详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知行初字第1384号行政判决书。是异议复审案件,被异议商标是第3606824号“IVERSON及图”商标,申请日为2003年6月25日,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运动鞋、跑鞋(带金属钉)帽子、袜子等。申请人为林则栋,即本案第三人。

“IVERSON及图”商标
针对被异议商标,力宝克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宝克公司”)经其产品代言人Allen Iverson(著名NBA篮球明星)授权,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审查后,裁定驳回了力宝克公司的异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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