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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法庭的建设和发展问题探析
——以杭州滨江法院的实践为样本

2017-04-21课题组

创意城市学刊 2017年2期
关键词:庭审审理法庭

◎ 课题组

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人民的生产生活与网络的联系越来越密切。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CNNIC)2016年1月22日发布的第37次 《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5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88亿人,互联网普及率达50.3%,已有半数中国人接入互联网。其中,2015年新增网民3951万人,增长率为6.1%。在享受网络带来的便捷的同时,各种网上纠纷也大量出现。不同于传统的民商事纠纷,网络空间的争议对司法服务的便捷性、数据化、互联互通的需求更为迫切,由此催生了包括起诉、调解、立案 (管辖异议)、举证、质证、开庭、判决等各诉讼环节全程网络化的一站式司法服务平台,即 “网上法庭”。2015年4月27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研究决定,同意在西湖、滨江、余杭三个基层法院及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专设审理网络支付、网上著作权、网上交易纠纷以及前述纠纷上诉案件的电子商务网上法庭。网上法庭的建设与发展,是法院审判方式的重大改革,是 “互联网+”时代下智慧法院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我国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的完善都有着重大意义。

一 网上法庭的运行情况

(一)滨江法院网上法庭第一案

2015年8月14日,原告北京天天艺术有限公司登录网上法庭页面,向滨江法院网上法庭起诉被告杭州三基传媒有限公司,称被告擅自在其经营的网站上上传原告享有著作权的 《第八届全国舞蹈比赛》DVD专辑中的作品 《我们俩》,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通过网上法庭提交起诉状、证据材料及授权委托书。当天,网上法庭立案法官线上审核起诉材料,并完成立案工作,向原告发送立案通知书及缴纳诉讼费的通知,并通过手机短信的形式通知被告应诉。被告收到法院通知后,登录网上法庭注册账户对案件送达进行确认。8月16日,网上法庭技术人员联系原告、被告并完成设备调试工作。8月17日,滨江法院网上法庭线上开庭。原告与被告分别在北京和杭州,通过网络登录电子商务网上法庭参加庭审。该案适用简易程序,由民事审判第三庭 (知识产权庭)庭长独任审理,一名书记员负责系统操作。庭审实况由网上法庭系统自动进行录音录像并保存,无须双方当事人核对庭审笔录。在庭审中,原告当庭提交一份新证据,通过摄像头向法庭和被告进行展示,被告通过摄像头进行质证。庭审持续约一个小时。该案成为滨江法院网上法庭正式上线以来全部流程均在网上完成的第一案。

(二)网上法庭诉讼的流程

经过前期调试和技术跟进,目前网上法庭已经形成了较为顺畅的诉讼流程。原告可登录浙江法院电子商务网上法庭官网 (网址:www.zjwsft.gov.cn),输入手机号码注册账户,通过第三方支付宝认证或法院线下认证的方式完成身份实名认证。注册完成后即可登录账户,选择 “我是原告”,再选择起诉类型、管辖法院、案由,输入被告、诉讼请求、事实、证据名称、证据来源并以附件的形式上传证据材料,系统自动提供类似案件的法律依据供当事人参考。原告确认提交后即可完成起诉环节,系统自动发送案件信息、案件关联码和网上法庭网址至被告的手机。

被告接到信息后可主动登录网上法庭注册账户,完成身份认证,输入案件关联码,进入诉前调解环节。诉前调解时间一般为十五天,若时间不够可延长,最长可再延长十五天。在此期间,第三方调解机构的调解人员介入,通过在线或电话沟通的方式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功,起诉状正式提交至法院。

立案法官根据原告提交的起诉材料,决定立案受理、立案补正、退回或裁定不予受理。经审查同意立案的案件,原告需在7日内在线缴纳诉讼费。立案法官安排庭审时间并以短信通知被告。若被告先前未予以配合,尚未关联案件,则立案法官通过电话通知、线下邮寄书面材料等方式再次联系被告线上关联案件。被告关联案件后,即可在网上法庭查收法院发出的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司法文书,了解相关案情。电子送达环节完成后,案件随后进入分案、举证环节。双方当事人可上传证据至网上法庭,15天举证期过后即进入质证环节,当事人可针对在线提交的证据输入质证意见。质证完毕后,案件进入等待庭审阶段。庭审当日,当事人登录网上法庭进入庭审界面,即可通过在线视频的方式参加庭审。庭审后,法院会将裁判文书邮寄给当事人,同时上传至网上法庭供当事人查看。具体的网上法庭诉讼流程详见图1。

(三)网上法庭审判概况

截至2016年9月,滨江法院网上法庭共收到立案申请506件,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受理308件,不予受理的133件;当事人主动撤回申请55件,经审查退回4件,待立案6件。审结229件,其中裁定驳回起诉31件,判决44件,调解5件,撤诉118件,按撤诉处理31件。上述审结案件中,开庭审理170件,被告到庭应诉90件,到庭应诉率约为53%。

(四)网上法庭案件的特点

(1)案件类型集中。网上法庭上线初期,在线审理的著作权案件,主要集中在文字作品和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案件上。截至2016年9月,滨江法院共受理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206件。网上法庭运行相对成熟稳定之后,案件类型又拓展至商标权侵权及电子商务纠纷,出现不少在电子商务平台上销售假冒商标产品的案件,共受理68件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和侵害商标权的案件,为目前滨江法院网上法庭审理的案件中最为集中的两种案件。

(2)案件标的额相对较小。网上法庭审理的案件的标的额,绝大多数在1万元至5万元之间。以往线下审理涉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的案件,因案件标的额较小,而对于当事人尤其是异地当事人而言诉讼成本很高,有时甚至超过赔偿数额,导致被侵权者只能放弃通过诉讼渠道向侵权者索赔。通过网上法庭审理此类案件,因诉讼成本较低,可以有力地保护被侵权者的利益。另外,诉讼标的额较小的案件,通常案情的复杂程度较低,也适合网上法庭审理。

图1 以原告为视角的网上法庭诉讼流程

(3)系列案件增多。网上法庭审理的案件中系列案较多。如快版公司通过网上法庭向各家微信公众号的运营者提起136件案件诉讼,中粮集团商标权侵权纠纷的系列案有20件,《虎妈猫爸》《小丈夫》剧照著作权侵权纠纷系列案有14件,“金薇”商标侵权纠纷系列案有17件,“VIGAR”商标侵权纠纷系列案有5件,《小大眼与趴趴熊》美术作品复制权侵权纠纷系列案有15件等,均为系列案件。

二 网上法庭审理案件的优势和困难

(一)网上法庭审理案件的优势

1.便利当事人诉讼

网上法庭运行一年多来,最为明显的优势就是便利了当事人诉讼,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上网起诉。以往的线下起诉,需要当事人在法院工作日携带纸质材料到法院。网上法庭采用全流程线上操作的方式,时间、地点都不再受限。当事人只需登录网上法庭的页面,根据系统提示进行操作,填写起诉状、上传电子证据、授权委托书即可完成起诉工作。若在非工作时间起诉,则起诉时间从下一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起算。

(2)对于异地当事人而言,起诉和庭审成本明显降低。如滨江法院受理的中粮系列案,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起诉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和其开办的网站www.1688.com上的店铺经营者侵害商标权共有20个案件。原告位于北京市,依据原告就被告的案件管辖原则,到被告所在地进行起诉需要来回奔波。现在原告在网上法庭直接提起诉讼即可,并采用线上庭审的方式开庭审理此系列案,无须来回奔波,大大节省了原告的时间和精力。

(3)当事人举证的成本进一步降低。以往的公证保全,是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最常采用的证据保全方式,费用较高。现在采用线上审理的方式,当事人可以有更多的选择。如滨江法院受理的快版公司系列案,该公司从某作者处获得47篇文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转授权权利,成立快版滨江分公司,通过滨江法院网上法庭向涉案的各家微信公众号的运营者提起136件案件诉讼。原告的证据保全形式为通过申请时间戳的方式固定证据。通过时间戳保全证据的方式相较于公证保全成本低;尤其是对于提起大批量案件的原告而言,能明显节省费用。

2.促进司法高效公开

网上法庭的运行也大大缩短了庭审时间,提高了审判效率。根据网上法庭设计的流程,经过诉前调解、庭前调解、举证质证等诉讼环节后,庭审的重点在于争议事实的调查和法庭辩论,庭审效率自然而然得到提高。

此外,运用互联网技术为当事人提供线上立案、线上提交证据、电子送达、线上庭审等服务,创新了司法审判方式,适应了当今信息化时代发展的趋势。同时,通过全流程在线处理,司法更加透明,实现了以公开促公正的主旨。

(二)网上法庭运行的困难

1.推动层面

虽然网上法庭为当事人诉讼带来了诸多便利,但仍有大量当事人在法院推荐采用网上法庭诉讼的情况下依然倾向于选择线下诉讼。线上诉讼推动的困难,主要有以下几点。

(1)使用习惯问题。网上法庭是新生事物,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网上法庭这种新诉讼模式大多不熟悉,而对传统线下诉讼流程更为熟悉,因而更习惯于采用线下起诉、线下开庭的方式。因不熟悉或操作不熟练,不少人对网上法庭存在一定的排斥心理,一遇到问题就要求转为线下诉讼。

(2)身份认证问题。网上法庭上线初期,身份认证的问题非常突出。因当时身份认证仅限于支付宝线上认证,而当事人对第三方认证缺乏信任,容易产生排斥心理。另外,支付宝认证作为第三方线上认证,其对身份核实的把控能否达到法院线下认证的标准也是问题。之后,网上法庭增设法院线下认证,即原告寄送主体资格材料至法院,由法院进行线下认证并在线上确认原告身份,从而完成认证。增设身份认证方式后,这个问题得到缓解。

(3)证据材料比较多时提交不方便。目前,网上法庭的证据,采用线上提交和线下邮寄相结合的方式。当纸质证据较多的时候,需要将证据材料扫描并上传网络,耗时费力,导致原告起诉时往往不愿意上传完整的证据材料,立案阶段需要法院通知原告补齐证据。目前,在案件材料数量较大的情况下,法院允许立案之后再线下邮寄完整的证据材料至法院。

2.技术层面

网上法庭目前仍处于摸索阶段,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诸多技术问题给案件审理带来了困难。

(1)由于庭审设备、网络带宽等原因,线上庭审之前需进行技术调试,以保证庭审的顺利进行。但庭前调试耗时费力,极大地增加了技术人员的工作量;加上如果被告不配合的话,庭审就难以顺利展开。

(2)受各地经济发达程度、电脑设备的质量、上网时间和地点的差异的影响,即使经过庭前调试,庭审过程中依然无法保证视频的顺畅,视频掉线、不流畅、声音图像不一致等问题时有发生,影响了庭审质量和庭审效率。

三 网上法庭的未来发展空间

目前,杭州几家试点法院网上法庭审理的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网络支付、网上著作权、网上交易纠纷。随着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网上法庭的建立和发展是大势所趋。未来网上法庭的建设,可主要围绕以下三类案件的审理。

(一)网上纠纷类案件的审理

网上纠纷数量日益增多,是杭州市法院系统电子商务网上法庭成立的重要推动因素。围绕网上纠纷类案件的审理,未来网上法庭的建设应重点关注以下三个方面。

(1)与更多的电商平台对接。就试点中与已有电商平台对接的情况看,网上全程留痕自动带入诉讼程序转换为证据,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并提高了诉讼效率。因此,网上法庭未来的发展方向之一,就是和电商平台对接。在试点法院和已有电商平台对接的基础上,可逐步向电子商务纠纷案件较多的其他法院开放,向所有电子商务纠纷较多的平台对接开放,促进电子商务纠纷的一站式线上解决。

(2)植入网上证据提取系统。以滨江法院审理的网上著作权纠纷案件为例,因侵权事实认定的重要证据无法通过线上自动提取,网上法庭对于当事人的吸引力不高。阿里巴巴相关技术人员曾就此介绍过一项网上证据截取和公证系统,该系统可自动提取网络一级域名及其下属所有域名的侵权痕迹,并通过后台发送给公证机构进行公证。若能植入此类系统,网上法庭可为网上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当事人提供类似网上交易纠纷案件的一条龙司法服务,对当事人的吸引力将大大提高。

(3)网络服务类案件的审理。互联网与服务业各领域的融合,形成了服务业发展的新模式,催生出诸如网络购物、网络游戏、在线租车等大批新兴行业。这些行业在大大便利人们生产生活的同时,也出现了很多问题。2016年的央视 “3·15”晚会,就曝光了中国知名的在线外卖订餐平台 “饿了么”多家电商无证经营,以及“车易拍”网站上的二手车交易骗局等。这些平台和网站发生的纠纷具有浓厚的互联网色彩。随着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这些纠纷将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我们身边。将网上法庭的审理范围从电子商务扩大到网络服务类案件,无疑是符合未来发展趋势的。

(二)要素式案件的审理

要素式案件是指一些能够概括出固定要素的案件,包括劳动争议案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房屋买卖合同案件、涉及抚养费与赡养费、履行离婚协议等婚姻家事案件等民商事案件[1]。此类案件的明显特征是,证据完全被这些要素所涵盖,当事人的争议也相对较小;只要当事人提供了这些要素,法官就可以做出裁判。

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例,其要素包括:①事故发生概况:时间、地点、肇事车辆、碰撞后果;②交警部门责任认定结果:承担的责任比例;③受害人概况:姓名、出生年月、职业、户籍性质 (农业、非农业)、工作单位、月收入、经常居住地、居住期间以及是否办理临时居住证等;④受害人家庭成员情况:姓名、与受害人关系、出生日期 (年龄)、职业;⑤受害方已获得赔偿情况:医药费及其他;⑥同一事故中其他受害人情况;⑦交强险保险公司名称、保险期间,商业险保险公司名称、保险期间、保险种类和限额;⑧机动车情况:机动车使用人、所有人、实际控制人;⑨过错情况;⑩精神抚慰金是否在交强险范围优先主张;○11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只要双方当事人填写好这些要素,法官就可以根据法定的标准计算原告的损失,例如财产损失以定损结论为依据,医疗费以医疗费发票、病历和诊断为依据等[2]。利用网上法庭来审理此类案件,当事人只要在网上填写好这些信息并上传相应的凭证,包括保险公司在内的被告方也只需在网上进行简单的质证辩论即可。因案件本身争议相对就较小,网上处理的方式将大大提高审判效率,及时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小额诉讼案件的审理

目前,世界范围内发展最为成功的网上法庭当属小额索赔法庭,主要处理一些小额的、简单的争议。因为 “对大多数案件而言,开庭审理是基本要求……对一些较为复杂的案件而言,当前的技术也无法使在线视听完全实现现场庭审的所有功能和与之对等的呈现”。而小额诉讼一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故诉讼法上对其程序的处理也相对灵活,非常适合通过网上法庭审理。例如,爱尔兰的在线小额索赔 (Small Claims Online)和英国的在线金钱索赔 (Money Claim On⁃line,MCOL)[3]。这些小额索赔网上法庭,经实践证明是非常成功的。

我国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对小额诉讼制度做出了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针对具体的案件适用范围,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了包括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以及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九类金钱给付类案件。对于网上法庭未来的发展来说,将小额诉讼纳入网上法庭的审理范围,在世界范围内已有成功范例可供借鉴,在司法实践中又有线下经验可以参考,可行性较大。同时,互联网技术的应用有利于简单纠纷案件的快捷处理,能提高司法效率,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符合小额诉讼制度设立的初衷。

四 完善网上法庭建设的对策建议

(一)组建专门的审判团队

从目前试点的情况来看,案源失衡问题开始显现。以滨江法院为例,网上法庭工作由民事审判第三庭 (知识产权庭)具体负责。随着网上法庭新案件不断涌入,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从目前的发展趋势看,再过一两年就可能使现有的民事审判第三庭 (知识产权庭)不堪重负。增加人手是缓解办案压力的措施之一,实施相对简便。但审判人员的精力有限,在担负网上法庭运行的同时还需审理大量线下案件。从审判专业化的角度,若能设立一个专门负责网上法庭的审判团队,专注于网上法庭的案件审理、宣传报道、团队建设、技术沟通、诉调衔接、发展研究,更有利于网上法庭的发展,也有利于培养更加专业化的 “互联网+”审判队伍。

(二)设立专门的网上法院

设立专门的网上法院,虽然短期看来会增加法院编制,难度较大。但随着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网上法院的建立和发展是必然趋势。本文前面在对网上法庭未来发展空间的分析中谈到,涉网络案件、要素式案件、小额诉讼类案件,都是比较适合在网上审理的案件类型。这些案件类型涉及不同的案由,涵括了民事、商事和知识产权纠纷。从长远来看,由不同法院不同庭室抽调审判力量来审理线上案件并不现实。基于线上线下案件的差异,可考虑设立专门的网上法院。第一,可以免去各个法院分设网上法庭的不便,使审判力量更为集中和专业;第二,可集中资源提升网上法院的软硬件设备;第三,可解决案源失衡的问题,避免诸如因辖区内突然增加一个大型电子商务企业而导致该地区网上案件骤增的现象发生。

(三)加大技术支持

经过多年的信息化建设,我国法院系统已经为网上法庭的建设奠定了一定的技术基础。法院的信息化建设,为未来省级乃至全国性网上法庭和网上法院的建立提供了有力的技术保障。根据目前电子商务网上法庭的现状,应加强对法院内部担任网上法庭工作的法官、书记员和技术人员的培训,确保他们能够掌握必要的软硬件设施的安装、维护和使用技术,能有效应对突发情况。同时,要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不断提升硬件的水平和质量。技术能力和设备保障水平提高了,诸如证据比对、庭审流畅度及隐私保护等方面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在硬件设备和技术人员的保障之外,还需根据现有经验不断完善网上法庭的软件系统,开发出适合不同类型案件审理模式的系统。例如,要素式案件的网上审理,即可开发裁判文书自动生成系统,系统可根据当事人在网上提交的信息和数据,经过法官审核后按照固定的模式生成裁判文书。

(四)完善法律保障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改后虽然增加了关于电子送达的规定[4],但毕竟是按照传统的诉讼模式制定的,且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均明文规定不得采用电子送达。根据网上法庭特有的审理模式,建议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形成对应的审理规则,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相应的司法解释或者由相关部门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使得网上法庭、网上法院的案件审理有章可循,完善程序性法律保障。

(五)推进诉调对接

目前,滨江法院在网上法庭的试点中,积极探索建立与浙江省知识产权研究与服务中心的诉调对接机制,包括建立日常联系制度,指定对接的工作人员,每周做一次数据统计,通过微信、电话等进行沟通与交流。同时,建立定期培训交流制度,每月组织调解员培训,召开座谈会,着重就调解技巧和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交流,以提高调解员的专业能力。建议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拓宽诉调对接渠道,聘请有经验的退休法官、律师等参与线上调解,以丰富完善多元的纠纷解决机制。

注 释

[1]参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12月3日印发的 《关于民商事案件简式裁判文书制作指引》第五条关于要素式裁判文书的适用范围。

[2]参见 《关于民商事案件简式裁判文书制作指引》附件1:《×××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诉讼要素表填写提示》。

[3]索赔类型包括:①因出于私人目的从商家那里购买货物或服务提起的索赔 (消费者索赔);②因出于商业目的从商家那里购买货物或服务提起的索赔 (企业索赔);③因轻微财产损失提起的索赔 (但不包括人身伤害);④因不返还某些种类租赁财产的押租提起的索赔。索赔金额不超过2000欧元。英国的在线金钱索赔的受理条件包括:索赔的金额小于10万英镑 (不能用于对事故或人身伤害提起的索赔);被告 (自然人或组织)不超过两名;被告在英格兰或威尔士有地址以进行送达。同时,原告也应在英国有一个地址,且通过MCOL发布的索赔只能有一个原告。参见丁颖 《网上法庭:电子商务小额纠纷解决的新思路——国外主要实践及中国相关制度构建》,《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0期。

[4]《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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