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认缴资本制下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2017-04-21张素华李雅男
江汉论坛 2017年3期
张素华++李雅男
摘要:2014年《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作出了重大修改,由“法定实缴制”改为“认缴登记制”,这一修改虽然活跃了市场,鼓励了投资,但是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以及与原有法律制度如何衔接则成为亟需解决的现实问题。比较法定实缴制与认缴登记制下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可以发现两种制度在债权人利益保护上均存在不足。域外不同法系国家和地区的资本制改革历程和债权人利益保护措施可以为我国立法实践提供良好的借鉴。针对我国当前的资本信用环境,在认缴资本制下,我国应采取事前监管措施和事后防范手段,加强公司信息动态监控,设置出资催缴程序,对于特定行业强制投保责任险,同时,引入衡平居次原则,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关键词:公司资本制;认缴登记制;法定注册资本制;债权人利益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7)03-0136-09
一、问题的提出
2014年3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正式实施。① 此次《公司法》的修订将公司注册资本制改为认缴资本制②,取消了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和验资要求,对资本缴纳的期限不再作强制性的规定,相关的工商登记资料也只记载认缴出资额,不记载实缴出资额。从广义上讲,公司的资本制度由公司设立阶段和公司存续阶段的资本制度构成。③ 为保护公司债权人,如果在设立阶段放松监管,就需要对存续期间的资本加强监督,否则会造成系统间的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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