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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债委会制度运作实践及优化路径

2017-04-21张梦圆张庆飞

金融发展研究 2017年3期
关键词:银行制度企业

张梦圆+张庆飞

2016年1月,银监会在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上提出要全面推行债委会制度。2016年7月,银监会下发《关于做好银行业债权人委员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办便函[2016]1196号),指出对于债务规模较大的困难企业,该企业三家以上的债权银行机构可发起成立债委会,并按照“一企一策”的方针集体研究增贷、稳贷、减贷、重组等措施,有序开展债务重组、资产保全等相关工作。由此,债委会制度进入了全面、正式运作阶段。

从性质上说,银行业债委会不同于《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法律意义上的债权人委员会。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其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一般不得超过九人,并作为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期间的临时性组织。而银行业债委会则是一个协商性、自律性以及临时性组织,其职能与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各债权银行间的信息共享和沟通互动,形成同进共退的合作格局;强化行动一致性,防范个别银行过度授信而诱导企业产生盲目投资行为,防范单家银行不理性抽贷、压贷行为而导致企业资金链紧张、担保链断裂问题;按照“一企一策”原则,集体研究確定出险企业债权处置措施,稳妥实施“僵尸企业”有序退出,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良好金融环境。

一、银行业债委会制度运行机制及成效

(一)运行机制与组织保障

债委会作为协商性、自律性、临时性组织,要坚持法制化和市场化原则,根据职责和要求开展工作,组织实施企业金融债务重组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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