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违约互换监管机制:分析、比较与构建
2017-04-21万国华张崇胜
金融发展研究 2017年3期
万国华+张崇胜


摘 要:信用违约互换(CDS)在国内已经推出,但是与之配套的监管机制尚未建立。作为一种复杂的衍生品,CDS具有权益性、收益性、风险性和流通性等“证券”特征;CDS坚持合同自由原则,却打破合同相对性原理;具有保险的功能,却不受“保险利益”原则的约束。为防止CDS偏离风险缓释的轨道,应加快制定《场外衍生品法》,确立CDS监管的法律依据;限制参照主体和参照资产的范围,防止政策套利;严控后续转让与交易,削弱流动性;稳步放开市场,防止风险集中;实施中央清算,加强资信评级机构监管;完善信息披露报告制度,提高CDS透明度,加强投资者保护,引导CDS回归缓释信用风险的初衷。
关键词:场外衍生品;信用违约互换 ;监管机制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7)03-0059-08
2009年11月成立的中国银行间市场清算所,是我国建立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中央清算机制的有益尝试。2010年10月29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指引》,标志着我国信用风险缓释工具(Credit Risk Mitigation,CRM) 试点业务的正式启动。CRM实现了国内信用风险对冲工具从无到有的突破,但是和国外主流的信用违约掉期(下称CDS)、指数CDS和担保债务凭证(CDO)等产品相比,该指引仅推出了盯住单一标的债券的信用风险缓释合约(CRMA)及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两个产品,其缓释、对冲信用风险的功能并没有得到发挥,监管制度缺失、参与主体单一等因素导致CRM未能大范围推进。……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