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银行经营失败特殊处置制度及其启示
2017-04-21万玲刘道云
金融发展研究 2017年3期
万玲+刘道云
摘 要:国际上的投资银行经营失败处置制度,如最后贷款人制度、金融市场稳定基金担保融资、注资和国有化等救助制度,阻却了经营失败的国际投资银行进入破产程序;又由于投资银行总体上具有“太大而不能倒”属性,使其经营失败成为破产之例外。国际上对经营失败的投资银行的特殊处置制度安排,也导致其破产原因具有特殊性,突破了一般破产原因制度的适用。随着越来越多的金融消费者选择投资银行业务以实现资产保值与增值,投资银行经营失败处置制度的建立健全关乎金融稳定和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我国应完善金融机构破产立法并健全相关配套制度,充分考虑投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失败处置和破产原因的特殊性,为金融机构失败处置和金融消费者保护提供法律依据。
关键词:投资银行;破产原因;监管标准;政府救助;金融消费者保护
中图分类号:F8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7)03-0051-08
2014年6月24日,时任央行副行长刘士余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工作情况的报告》,其在阐述深化金融改革开放、增强金融体系抗风险能力时,提出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研究制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对严重违法违规、经营不善导致资不抵债的金融机构依法实施市场退出。2015年11月13日,《金融时报》刊登《稳步推进利率和汇率市场化》一文,指出在利率市场化进程中,银行体系风险加大,因此,应尽快出台金融机构破产制度,形成以市场原则为基础、安全高效的市场退出机制和破产法律制度,规范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程序,建设以破产为核心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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