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侦查阶段被追诉人阅卷权研究

2017-04-14朱赟先

山东工会论坛 2017年2期

朱赟先

(中国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北京 100088)

侦查阶段被追诉人阅卷权研究

朱赟先

(中国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北京 100088)

被追诉人阅卷权乃至侦查阶段的阅卷权在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中一直争议不断,但从法理基础和现行法支撑等方面而言,其正当性和可行性可以被证成。要真正解决被追诉人阅卷权问题需要与侦查秘密原则做出权衡,强化被追诉人“诉讼主体”地位,弱化“言词证据提供者”角色,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侦查阶段被追诉人阅卷权体系。

被追诉人;阅卷权;侦查阶段;诉讼主体

2011年李庄案引发了辩护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问题的讨论,其中被追诉人是否享有阅卷权成为焦点之一。2012年修订通过了新《刑事诉讼法》,又一次引发了学界对阅卷权相关问题的热烈探讨。就被追诉人是否为阅卷权主体这一问题上,大体分为两种观点:肯定说认为被追诉人是独立诉讼主体,辩护人享有的一切诉讼权利均来源于被追诉人的委托,既然辩护人拥有阅卷权,作为权利来源的被追诉人更应享有阅卷权;否定说则从被追诉人知悉案卷详细内容的不利后果出发,认为如此一来会增加翻供的概率,不利于实体正义的实现。

笔者通过对阅卷权的法律性质、被追诉人的诉讼地位以及现行法的隐含之意等进行分析,从阅卷权的法理基础和行使的时间点两方面切入,试图得出被追诉人不仅应享有阅卷权,且在侦查阶段便应享有阅卷权的结论。……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