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家制度到社会规范
——1929年工会立法与实施研究
2017-04-14朱东北
山东工会论坛 2017年2期
关键词:工会
朱东北
(吉林大学 文学院,长春 130023)
从国家制度到社会规范
——1929年工会立法与实施研究
朱东北
(吉林大学 文学院,长春 130023)
1929年《工会法》是我国第一部工会单行法。工会“法制”的确立,由此开启了工会的“法治”时代。出于合法化、规范化的初衷,其活动实际集中在区域管辖、会务规范、日常监管三个方面。进入工会法的实施层次后,经济、社会因素对其发生持久的影响,多元经济共存,地域、人为因素也很难消除,各种因素相互联系、彼此作用,不仅反映了传统国家推进法治建设的诸多棘手问题,也提供了法制自我完善的机遇。总之,工会立法可以在短期内完成,但在大转折时代,实现从国家制度到社会规范的蜕变,进而实现工会法治的普惠化,依然是工会改革的长期任务。
工会法;南京国民政府;工会改革;法治建设
20世纪20年代,工会立法的出现,既是近代社会发展演变的必然,也是工人阶级形成与壮大的客观需要。不仅构成了国家的基本制度,也是法治建设的重要部分。学界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建国后,建国前涉猎不多,因而无法纵览我国工会立法的全貌①。纵观百年工会立法,1929年《工会法》无疑具有首创价值,更有着巨大法律实践意义,值得研究。本文仅以此为切入点展开论述,以期为新时期的工会发展提供必要的历史参考。
一、工会法的颁行
工会立法来自西方,经历了四个时期:“最初为团结之禁止,其次为团结之限制,最后为限制之撤废,而为团结之公认。”[1](p154)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颁行的《工会法》,与新中国1950年《工会法》、1992年《工会法》构成了我国20世纪工会立法的三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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