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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后的会计处理

2017-04-11赵辉

税收征纳 2017年10期
关键词:教育费销项税额银行存款

赵辉

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后的会计处理

赵辉

财政部于2003年9月25日下发了《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在《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增设了“工程结算”、“工程施工”科目。施工企业确认的建造合同收入和建造合同费用分别通过“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核算,不再使用“工程结算收入”和“工程结算成本”科目。

增值税纳税义务,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对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另外,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从现行建筑施工企业的会计处理来看,会计所反映的“主营业务收入”,只是施工企业单方面按照权责发生制而确认的收入,该收入并非是双方结算的依据。

所以,“主营业务收入”并非是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工程结算”即意味着取得了索取收入款项凭据,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另外,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建筑服务因预缴与纳税申报系同一期间,故预缴的税款可以在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减。但应当注意的是:预缴的增值税只能在同一项目中抵减。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以及其他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企业预缴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月末,企业应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

企业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时点早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的,应贷记“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等科目,待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早于企业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应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预收账款”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

[案例]A建筑施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地区承包一项工程,适用一般计税方法,2017年1月发生业务如下:收到预付工程款111万元,在工程所在地预缴增值税以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当月采购材料300万元,允许抵扣的进项税为51万元;按照完工百分比法当月确认收入为555万元,同时确认合同成本400万元。

1.2017年1月预收工程款,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110000

贷:预收账款 1110000

2.2017年1月就地预缴增值税费1110000÷(1+11%)×2%=20000(元),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20000

税金及附加(印花税) 300

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2000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6000

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1000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600

应交税费——地方教育发展费 300

贷:银行存款 30200

借:税金及附加 19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1000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600

应交税费——地方教育发展费 300

3.2017年1月按照增值税规定,预收工程款发生增值税

纳税义务,按照预收款应确认增值税,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1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110000

4.2017年1月支付购买钢材,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会计处理:

借:工程施工 3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10000

贷:银行存款 3510000

5.2017年1月底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的时点的,应将应纳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同时确认销项税=(5550000-1110000)÷(1+11%)×11%=440000(元),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000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15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40000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10000

6.月末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余额=110000+440000-510000=40000(元)转入“未缴增值税”,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缴增交值税)40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40000

7.月末,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0000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20000

8.次月缴纳增值税,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

2017年2月发生业务如下:采购材料400万元,允许抵扣的进项税为68万元;当月支付分包款含税555万元,允许抵扣进项税55万元;当月与甲方办理工程结算,双方确认的工程结算金额为2220万元,并按照工程结算扣除分包金额就地预缴增值税以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当月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当月收入为2775万元,确认合同成本2700万元。

1.2017年2月采购材料,会计处理:

借:工程施工 4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680000贷:银行存款 4680000

2.2017年2月支付分包款,会计处理:

借:工程施工 5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550000

贷:银行存款 5550000

3.2017年2月就地预缴增值税=(2220-555)÷(1+11%)×2%=300000(元),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300000

税金及附加(印花税) 6000

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9000

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15000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9000

应交税费——地方教育发展费 4500

贷:银行存款 373500

借:税金及附加 28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15000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9000

应交税费—地方教育发展费 4500

4.2017年2月与甲方办理工程结算,双方确认的工程结算金额为2220万元,应确认“销项税”=2220÷(1+11%)×11%=2200000(元),会计处理:

借:预收账款 22200000

贷:工程结算 2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2200000

5.2017年2月按照完工百分比法当月确认收入为2775万元。应确认“销项税”=(2775-2220)÷(1+11%)×11%=55(万元),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270000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7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550000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2200000

6.月末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余额=1650000+550000–680000–550000=970000(元)转入“未缴增值税”,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缴增交值税)970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970000

7.月末,将当月“预交增值税”转入“未交增值税”,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00000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300000

8.次月缴纳增值税=970000-300000=470000(元),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470000

贷:银行存款 4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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