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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收养,养了白养?

2016-10-27

现代家长 2016年9期
关键词:养女养父母生活费

问:我和妻子今年52岁,有稳定的经济收入,身体基本健康,美中不足的是没有亲生子女。20年前,我们通过正规渠道收养了一个女孩,现在她已成年。养女与我们关系不好,经常吵架,她不经常回来看我们。我和妻子商量,想与养女解除收养关系。请问,如果我和妻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养女解除收养关系,同时要求养女补偿我们收养期间花在她身上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法院会支持我们吗?总不能养了白养吧?

伍春光(四川达州)

律师意见:如果您和妻子向法院提起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讼,法院会受理,若确实双方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法院会依法判决予以解除收养关系。关于补偿生活费和教育费,我国《收养法》第30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由此可见,如果您和妻子有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养女对你们没有虐待行为,您和妻子要求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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