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监管
——以信息披露制度为视角
2017-04-11戴昕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四川行政学院学报 2017年3期
文 戴昕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论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监管
——以信息披露制度为视角
文 戴昕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信息披露是商业银行发行理财产品的重要环节。商业银行在理财产品的“销售—运行—结算”各个阶段都负有向投资者披露理财产品投资管理情况的义务。作为理财产品的设计者与发行人,银行对理财产品的实际盈利和风险水平有着全面、真实的了解,在市场交易中处于信息优势地位。投资者获取理财产品相关信息依赖于银行所作的信息披露。银行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导致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根源。银行为了吸引更多投资者,往往对投资者进行局部披露,甚至进行虚假披露。建立和完善理财产品信息披露制度是解决理财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关键。加强银行对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有利于推动公开、透明金融市场的建立,保护理财产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理财产品 信息披露 投资者保护 银行监管
在利率市场化和资管业务创新的大背景下,银行理财业务已经成为银行业务转型、实现利润增长的重要途径。自2004年以来,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快速发展,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发行数量屡创新高,在国内个人理财市场占据主导地位。然而,理财产品飞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诸多争议,信息披露不充分是银行理财产品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由于银行对理财产品相关信息披露不充分,理财产品被质疑存在暗箱操作和内部交易的可能性,更有甚者提出理财产品是一种庞氏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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