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后消极不主动投案是否属逃避侦查的探讨
2017-04-11王利苹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7年4期
王利苹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 慈溪 315300)
立案后消极不主动投案是否属逃避侦查的探讨
王利苹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 慈溪 315300)
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该规定表明刑事案件超过诉讼时效后,嫌疑人是否有逃避侦查或审判的行为是判定该案件是否继续追诉的决定性因素。实践中超过诉讼时效案件嫌疑人常呈现出积极逃避侦查和消极不主动投案两种情形。积极逃避当属逃避侦查没有异议,但消极不主动投案则因主观上无逃避积极性、客观上无积极逃避行为等表现导致其是否属于逃避侦查常成为司法实务工作中争议的焦点。合理区分积极逃避侦查与消极不主动投案行为、理清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立法原意、廓清逃避侦查范围界限对司法机关正确决策是否需对相关案件启动追诉程序有积极意义。
逃避侦查;消极不主动投案;认定条件
一、逃避侦查的含义
确定逃避侦查含义是确定逃避侦查行为范围的基础。何为逃避侦查?当前关于逃避侦查的含义有主观说和客观说两种观点。主观说又分为主观认识必要说和主观认识不要说,前者认为逃避侦查须以嫌疑人主观明知自己已被侦查机关立案侦查为前提,后者认为不须以嫌疑人明知自己已被侦查机关立案为构成条件。……
登录APP查看全文
